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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保障軍隊用水用電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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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保障軍隊用水用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3〕28號
1993年5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關於保障軍隊用水用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93〕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各大軍區、省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多年來,各級人民政府和水電主管部門在軍隊用水用電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提供了許多方便,對保證部隊正常生活和完成各項戰備訓練任務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着軍隊現代化建設的發展,水電需求量相應增加,為保障部隊戰備訓練和生活的正常需要,現就進一步做好軍隊用水用電供應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地水電管理部門,要在保障部隊正常需要和厲行節約的原則下,切實解決好駐軍用水用電問題;全軍各部隊要體諒國家和地方的困難,自覺服從經濟建設大局,珍惜一滴水一度電,切實做好計劃用水用電和節水節電工作。

二、為保證部隊用水用電的正常需要,各地水電管理部門要與駐軍營房管理部門重新核定用水用電計劃指標,對於確需調整的,調整幅度以及實施辦法,由雙方共同商定,並按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格收費。今後,因部隊部署調整或人員、裝備變化,需要調整計劃指標時,由軍地雙方主管部門協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解決。

三、實行集資辦電的地區,要照顧駐軍的實際困難,酌情減免用電集資費。少數駐邊遠、偏僻地區部隊使用地方單位自發電和自來水的,請當地人民政府和供水供電單位在水電價格上給予合理照顧。

四、軍隊企業化賓館、飯店等經營性單位的用水用電,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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