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志願兵、義務兵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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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志願兵、義務兵退出現役到地方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7〕17號
1987年3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

關於志願兵、義務兵退出現役到地方

工作後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7〕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大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集團軍,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

一九八五年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進行了工資制度改革,實行了以職務(崗位)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多數國營大中型企業單位已按新擬企業幹部、工人參考工資標準進行了套改。因此,需要對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後退出現役的志願兵和義務兵分配工作後的工資待遇作出新的規定。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志願兵轉業、義務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後,均執行所在單位的工資制度。對分配當工人的,在初次確定其工資時,應當按照不低於現崗位同工種、同工齡大多數工人的標準工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之和)的原則確定。對分配任幹部職務的,亦按此原則確定。

二、志願兵轉業、義務兵退伍到地方工作後,凡在部隊獲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晉級獎勵的,其工資在按上述原則確定後,可以高定一級。

三、志願兵轉業、義務兵退伍後,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種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規定確定工資。如分配的工作與在部隊從事的專業不對口,需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其培訓期間的工資由所在單位照發。

四、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後轉業的志願兵和退伍分配工作的義務兵,從本通知下達之日起改按上述規定執行(在此之前,本人工資低於上述規定的部分,不予補發)。由此增加的工資,企業單位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原經費中開支。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結合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抓緊落實,並將實施辦法送勞動人事部備案。

六、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為準。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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