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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轉發軍隊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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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關於轉發軍隊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64號
2004年8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

廳中

央軍委辦公廳


關於轉發軍隊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4〕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省軍區、各軍,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

   教育部、軍隊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領導小組《軍隊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實施意見》已經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          

                                                                                                     二○○四年八月八日        

     

           軍隊院校移交地方工作實施意見

       教育部 軍隊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領導小組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將軍需大學、第一軍醫大學、第三軍醫大學成都軍醫學院、第四軍醫大學吉林軍醫學院等4所軍隊院校(以下簡稱4所院校)移交地方的重要決策,確保移交工作順利、平穩進行,現就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決策指示精神,按照有利於順利移交、有利於長遠發展、有利於為國家建設服務的要求,堅持立足軍隊實際與服從國家大局相統一,堅持平穩過渡與辦學發展相銜接,堅持客觀需要與條件可能相結合,精心組織籌劃,軍地密切配合,積極穩妥實施,確保移交任務圓滿完成。

  1.整體移交。4所院校現有人員、教學設施設備、房地產以及債權債務等原則上整體移交地方,堅持實事求是,個別情況區別處理。保留完整的教育資源,確保教學、科研、醫療工作的連續性。

  2.着眼發展。正確處理移交工作與辦學發展的關係,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國家高等教育的發展規律和管理體制改革要求,科學確立辦學方向,合理設置學科專業,加大扶持力度,積極創造條件,促進院校持續發展。

  3.平穩過渡。認真落實國家和軍隊有關政策規定,最大限度地滿足移交院校辦學需要,維護教職員工切身利益。加強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實規章制度,確保順利移交、平穩過渡。

  4.特事特辦。着眼軍隊院校整體移交地方的特殊情況,在人員安置、經費保障、房地產確認以及移交後辦學等方面,提供相應的優惠政策。建立高效快捷的協調機制,簡化工作程序,提高辦事效率。

    二、院校歸屬

  軍需大學,移交教育部管理,與吉林大學合併,相對獨立辦學(具體模式由吉林大學會同軍需大學提出方案報教育部審定),暫更名為吉林大學和平校區;

  第一軍醫大學,移交廣東省管理,獨立辦學,學校更名為南方醫科大學;

  第三軍醫大學成都軍醫學院,按獨立設置的本科院校,移交四川省管理,學校更名為成都醫學院;

  第四軍醫大學吉林軍醫學院,按獨立設置的本科院校,移交吉林省管理,學校暫更名為吉林醫藥學院。

    三、移交內容

  4所院校現有人員,除學員、義務兵、離退休幹部、移交地方民政部門安置的退休職工及安排轉業、復員、退休和做善後工作的人員外,均隨院校移交。

  4所院校各類資產,包括教學、醫療、科研設施設備、物資器材、通用車輛、有線通信裝備器材(不含保密機)、房地產(不含獨立院落的干休所)以及債權債務等均隨院校移交。列入移交的資產數量和總值,以各院校清理登記並經軍隊審計部門審計後的數字為準。

  4所院校的國有資產、財務關係,分別由教育部及有關省政府負責接收。院校機構編制由地方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先按實際接收人數核定,今後根據國家編制標準,按照學校辦學規模重新核定。

  移交院校所有涉密文件資料(含教材)及其他載體,由軍隊按有關規定組織處理。

    四、辦學政策

  1.辦學規模和招生。根據國家、地方經濟發展需要和4所院校實際辦學能力,確定相應的辦學規模。吉林大學和平校區在校生12000人,南方醫科大學在校生20000人,成都醫學院在校生10000人,吉林醫藥學院在校生10000人。今後可根據實際情況再作相應調整。4所院校均可面向全國招生,並可承擔國防生培養任務。

  2.辦學資質。4所院校現開辦的專業移交時均予確認。對4所院校在軍隊評審掛牌的研究所、專科中心、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等按國家和有關省的有關規定,相應認定為省部級重點學科、實驗室、專科中心。確認南方醫科大學具有教師系列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權。確認4所院校的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在軍內評聘的專業技術職務。4所院校專家教授在軍隊中擔任的學術職務保留至任期屆滿。醫學院校附屬醫院經軍隊批准的醫療資質移交時予以確認。

  3.校辦產業。4所院校移交後需創辦的校辦產業,2010年(含)以前,國家和地方政府在徵用土地等方面給予優惠。

    五、人員安置

  1.軍人幹部安置。4所院校移交前現有幹部,原則上隨院校一併移交,同時辦理就地轉業手續,對不適合在院校工作、家庭有特殊困難等不宜隨院校移交的,由院校根據需要和幹部實際,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作正常轉業復員安排。隨院校移交幹部的待遇,按照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有關規定執行。行政管理幹部的職務等級,按照地方同類單位人員與其原軍隊相應的職務等級確定;專業技術幹部按照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標準不低於移交前在軍隊確定的職務等級面積標準。其中,軍師級幹部職務等級和專業技術3級以上專家的待遇另文明確。隨院校移交幹部的家屬子女,不在駐地、願意和需要隨調隨遷的,可以隨調隨遷並按有關規定予以安置。隨單位移交和作正常轉業、復員安排未列入年度安置計劃的幹部,以及隨調隨遷家屬的安置計劃,由有關部門分別編制、同時下達。

  4所院校中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仍按國家和軍隊的現行政策規定管理、移交和安置。其中,已經納入移交政府安置計劃的,按原計劃組織移交;尚未納入安置計劃的由軍隊商國家有關部門列入2004年度安置去向審定計劃,待按規定落實住房後納入年度交接計劃,移交地方安置。

  4所院校繼續保留培養的軍隊生長幹部學員和研究生學員,其畢業分配時需要留院校工作的,經軍地協商同意可辦理就地轉業手續,列入年度轉業幹部安置計劃。

  2.士兵安置。4所院校服現役的士官和2004年7月底前畢業回院校的士官學員,本人願隨院校移交地方的均可辦理就地轉業手續,其配偶、子女的安置比照軍人幹部配偶、子女安置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不願隨院校移交地方的士官和士官學員,由軍隊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安排。已退休的士官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地方安置。服滿現役的義務兵原則上安排退出現役。

  3.職工安置。4所院校的在職職工均隨院校移交,其職員幹部身份和職業資格予以承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由相應人事部門予以認定。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職工,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推進軍隊後勤保障社會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2〕20號)規定,納入地方用工、培訓、再就業管理體系,國家和地方在稅收及其他收費上給予優惠。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尚未移交地方的退休職工,由軍隊商國家有關部門追加審定安置計劃,於2004年底前移交地方安置。對已列入安置計劃但經審核不符合移交民政部門安置條件的,仍隨院校移交地方。

  4.社會保險。4所院校移交地方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屬地原則參加當地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軍人幹部、士官的軍(工)齡和軍隊院校在職職工的連續工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軍人幹部和士官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轉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參加當地醫療保險。4所院校職工按照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總後勤部〔2000〕後司字第332號文件規定,應從2000年7月1日起參加當地失業保險,目前尚未繳費或欠費的,由原單位在移交前一次性補齊。

  5.住房補貼。按照軍隊房改政策規定,符合享受住房補貼和公積金條件的在職軍人幹部和士官,其住房補貼和公積金由軍隊在移交前一次性劃撥給移交院校管理,由其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政策規定向個人辦理兌現事宜。4所院校移交地方後,其住房補貼按照屬地原則執行所在地方政府有關規定。

    六、資產移交

  1.房地產。4所院校現有的房地產,原則上隨單位無償移交地方。對有獨立院落的干休所,不列入移交範圍。對購買移交院校在建經濟適用住房的退休或將退休的幹部,以及按房改政策購買現住房的退休或將退休的幹部,在院校移交前由軍隊善後工作機構與移交院校協商同意後確定戶數,並按規定辦理購房手續。對不隨院校移交但已經參加房改購得自有住房的軍隊人員和已安置住房的離退休幹部,其住房作為個人房產不列入移交範圍。對不隨院校移交且沒有自有住房的軍隊人員,以及未安置的離退休幹部,其住用移交院校的公寓住房隨院校移交,仍由其按現行標準租住,待遷入自有住房後退還原公寓住房。移交前已建成的軍隊經濟適用住房,未辦理個人房產證的,當地政府應簡化手續予以辦理。

  2.債權債務。4所院校的債權債務,原則上隨單位一併移交。其中,屬於銀行貸款及工程欠款隨院校移交;屬於向原上級單位的借款,由原上級單位審核後酌情核銷;屬於正常經費超支或歷年遺留經費問題,由本單位家底經費先行平衡解決,平衡解決不了的報原上級單位處理。4所院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按照移交後確定的單位名稱與銀行等金融機構重新簽訂合同,原借款合同終止履行。4所院校與工程建設等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未履行完的,按照移交後確定的單位名稱與工程建設等單位重新簽訂合同,原合同終止履行。

  3.裝備器材。現有通用車輛、有線通信器材(除保密機外)等軍民通用裝備一併隨院校移交;其餘軍械、彈藥、觀測、無線通信、防化等武器裝備和維修器材、設備不列入移交範圍,由軍隊在移交前統一組織調整、收繳。

  4.車輛號牌。隨院校移交地方的車輛一律改掛地方號牌。軍隊駕駛證統一由公安機關改換地方駕駛證。具體改掛、換證辦法由總後勤部商公安部、交通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文明確。

    七、經費保障

  1.教育事業費。由財政部按照本《實施意見》明確的4所院校辦學規模和中央本級高等院校相應類別的綜合費用定額分別核定,再上浮15%,作為教育事業費基數自2005年1月1日起劃轉到教育部及有關省,由教育部及有關省按此直接撥付給院校。

  2.基建投資。參照院校移交前5年(1999—2003年)軍隊批准的常規投資計劃的平均數,從教育部部門預算和中央與地方聯合辦學經費中安排這部分經費,原則上補助5年,具體補助數額根據各學校所報項目審核後確定。

  3.其他經費。公費醫療經費、住房公積金,由財政部按照在校學生規模、工教人員數量及有關費用標準計算後,作為基數劃轉到教育部及有關省;醫科院校附屬醫院衛生事業費,由財政部參照移交前軍隊撥給的正常維持經費數額給予定額補助,作為基數劃轉到有關省。上述經費,由教育部及有關省直接撥付給院校。

  4.經費接供。4所院校按標準計領的人員生活費和公務事業費由軍隊供應到2004年年底,其他經費自整編(移交)命令下達的下月起停止供應。按標準計領的裝備經費和裝備預算外經費,隨單位一併移交;其項目管理經費,已開支的經原上級裝備財務部門審查後核銷。從2005年起,院校各項經費由教育部及有關省接供。對2004年下半年招收的地方學員,由財政部按照招生計劃和中央本級高等院校教育事業費年度綜合定額的1/2給予補助。

  5.軍隊計劃內學員的培訓保障。繼續承擔軍隊計劃學員培訓任務的院校,其軍隊計劃內學員的生活費和其他物資保障,由軍隊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在移交前明確主管部門和供應單位,繼續按標準給予保障。軍隊計劃內學員的培訓費,由軍隊按教育部、有關省規定的學雜費收費標準及在校軍隊計劃內學員數量向院校撥付。

    八、組織與實施

  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由教育部、軍隊院校移交地方工作領導小組牽頭,通過部際聯席會議組織實施,於2004年8月31日前完成。具體分二個階段:

  1.制定政策階段(2004年7月31日前)。部際聯席會議組織協調成員單位,分別就辦學、經費、人員安置、資產清理移交等問題,制定頒發相應的政策規定。組織4所院校進行資產清理。完成在校學員調整、武器裝備收繳等工作。會同接收單位擬制交接方案,做好交接準備。

  2.組織移交階段(2004年8月31日前)。部際聯席會議組織移交動員,部署移交工作。舉行交接儀式,辦理交接手續,完成移交任務。

  4所院校移交地方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賦予的一項重要任務。各有關單位和部門,都要認真學習領會中央和軍委的決策指示,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要從大局出發,主動密切配合,積極創造條件,妥善解決院校移交過程中的實際問題。要嚴格各項紀律,遵守有關政策規定,加強對人員、經費、物資、房地產的管理。要高度重視安全穩定工作,始終保持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確保圓滿完成移交任務。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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