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就有關私房政策規定如何理解給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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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就有關私房政策規定如何理解給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的函 綜〔85〕訪字第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 1985年5月28日 |
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局:
1974年4月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陝西省委關於糾正社教運動以來錯訂地主、富農成份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979〕7號)中第3條規定:「因錯訂而沒收的房屋,如屬集體占用,應予退還;如已分給貧下中農,而錯劃戶住房有困難的,可由集體幫助適當修蓋一些房屋。」而1979年6月15日,中共中央轉發《四川省委關於落實政策工作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發〔1979〕47號)中第2條又規定:「又如對錯劃地主、富農成份,錯戴地主、富農分子帽子的,主要是政治上改正,被錯劃、徵收的財產,原則上不再清理。
我們在給來信來訪群眾解釋政策時,感到上述兩種說法有些矛盾。對這兩個文件的規定如何理解為宜,請予函復。
附:中共中央辦公廳復函 1985年6月5日
辦信訪局:
5月28日來函所提問題,經請示領導答覆如下:
中發〔1979〕47號和〔1979〕7號兩個文件並不矛盾。前者講的原則針對的主要是土改中錯劃的部分,後者則是指「四清」錯劃的人應如何處理,兩個文件針對的時間和情況有所不同,而且前者是要執行的,後者是指明供各地參考的。各地黨委應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兩個文件掌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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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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