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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一九八九年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獎勵升級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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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一九八九年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獎勵升級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9〕46號
1989年9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一九八九年全國勞動

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獎勵升級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9〕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給予一九八九年獲得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的職工獎勵晉升兩級工資。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九年榮獲全國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稱號的職工(不含離退休職工),獎勵晉升兩級工資。其中,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已獲得獎勵晉升兩級工資(含兩級)以上的,獎勵晉升一級工資。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幹部和工人這次獲得全國先進工作者稱號,給予獎勵升級的,其工資已達到所任職務(崗位)最高工資標準的,可不受《勞動人事部關於發布〈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職級獎懲暫行處理辦法〉的通知》(勞人干〔1987〕62號)的限制,按本級與下一級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

三、企業的職工獎勵晉升工資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工資標準執行,並納入本人的檔案工資。

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獎勵晉升工資可參照本條辦理。

四、在職人員應聘到國營、集體和鄉鎮企業工作的,此次獎勵升級由其原單位負責辦理報批手續,並納入本人檔案工資。

五、獎勵升級所需經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列入「工資」目開支,企業單位計入成本。

六、這次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的獎勵升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人事、工資管理權限辦理手續;國務院任命的工作人員由人事部辦理手續。

七、凡給予獎勵晉升工資的職工,由所在單位填寫《一九八九年全國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晉升工資等級呈報審批表》(式樣附後)一式兩份,經批准後,一份由填報單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檔案。

八、獎勵升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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