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航海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外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航海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6〕53號 2006年7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航海
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6〕5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申請使用「中國航海博物館」館名的請示》(滬府〔2006〕46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你市在建的航海博物館名稱可定為「上海中國航海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七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