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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航海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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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航海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6〕53號
2006年7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上海航海

博物館冠名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2006〕5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申請使用「中國航海博物館」館名的請示》(滬府〔2006〕46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並報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你市在建的航海博物館名稱可定為「上海中國航海博物館」。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七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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