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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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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02〕57號
2002年10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下崗失業人員

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02〕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的有關規定,為鼓勵和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有關收費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3年內可以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

二、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免交的收費項目具體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收費項目,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計委批准設立的收費項目。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鑑證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2.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3.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預防接種勞務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4.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

5.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鑑證費、職業資格證書費。

6.公安部門收取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工本費。

7.煙草部門收取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費(含臨時的零售許可證費)。

8.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計委批准設立的涉及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三、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應當向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公安、煙草等部門的相關收費單位出具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經收費單位核實無誤後免交有關收費。

四、上述有關收費優惠政策暫定執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公布免徵的各項具體收費項目,使下崗失業人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有關收費優惠政策。工商、稅務、衛生、民政、勞動保障、公安、煙草等部門應當督促本系統內的有關收費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各項收費優惠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對各種收費項目進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同時,要加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收費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凡不按規定落實收費優惠政策的,要予以嚴肅處理。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實行收費優惠政策,是黨中央、國務院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重要舉措。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一定要按照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認真做好有關工作,確保有關政策的貫徹落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在2002年12月31日前將落實本通知的有關情況告財政部、國家計委。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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