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不要擅自組建總商會和使用總商會名稱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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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不要擅自組建總商會和使用總商會名稱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0〕72號 1990年1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不要擅自組建總商會
和使用總商會名稱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1990〕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最近,有些地方的工商聯已改稱為「總商會」和使用「總商會」的名稱進行經濟活動,影響了貿促會和工商聯對內、對外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八年六月,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加入「國際商會」,並同時使用「中國國際商會」的名稱。 一九九〇年七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強統一戰線工作的通知》(中發〔1990〕10號)中,已明確指出:「工商聯是統一戰線性質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
二、為了有利於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按照各自的分工,在對內、對外的經濟活動中更好發揮作用,請各地對「商會」的組建接規定嚴格審批,對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商會要加強管理。
三、各地區不得擅自組建「總商會」和在對內、對外經濟活動中使用「總商會」的名稱。已經組建「總商會」和使用「總商會」名稱的,應根據本通知的規定,妥善處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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