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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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6〕99號
2006年12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


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6〕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以下簡稱非法證券活動)在我國部分地區時有發生,個別地區甚至出現蔓延勢頭,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為貫徹落實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規定,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和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嚴厲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堅決遏制非法證券活動蔓延勢頭

  非法證券活動具有手段隱蔽、欺騙性強、蔓延速度快、易反覆等特點,涉及人數眾多,投資者多為退休人員、下崗職工等困難群眾,容易引發群體事件。當前,非法證券活動的主要形式為:一是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部門批准等虛假信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二是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諮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的名義,未經法定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三是不法分子以證券投資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詐騙群眾錢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非法證券活動的危害性,增強政治責任感。要完善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政策法規和聯合執法機制,查處一批大案要案,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健全防範和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長效機制,從根本上遏制非法證券活動蔓延勢頭。

  二、明確分工,加強配合,形成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執法合力

  為加強組織領導,由證監會牽頭,公安部、工商總局、銀監會並邀請高法院、高檢院等有關單位參加,成立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協調小組,負責打擊非法證券活動的組織協調、政策解釋、性質認定等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證監會。證監會要組織專門機構和得力人員,明確職責,加強溝通,與相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反應靈敏、配合密切、應對有力的工作機制。

  非法證券活動查處和善後處理工作按屬地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負責。非法證券活動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後,省級人民政府要負責做好本地區案件查處和處置善後工作。涉及多個省(區、市)的,由公司註冊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省(區、市)要予以積極支持配合。發現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證券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統籌安排,周密部署,建立起群眾舉報、媒體監督、日常監管和及時查處相結合的非法證券活動防範和預警機制,制訂風險處置預案。對近年來案件多發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要迅速開展查處、取締工作,果斷處置,集中查處一批典型案件並公開報道,震懾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眾,維護社會穩定。

  三、明確政策界限,依法進行監管

  (一)嚴禁擅自公開發行股票。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二)嚴禁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後股東累計不超過200人的,為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及其股權轉讓,不得採用廣告、公告、廣播、電話、傳真、信函、推介會、說明會、網絡、短信、公開勸誘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的,轉讓後,公司股東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三)嚴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股票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諮詢等證券業務由證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未經證監會批准,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違反上述三項規定的,應堅決予以取締,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監會要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有關規定,儘快研究制訂有關公開發行股票但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規定,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設立和發行的條件、發行審核程序、登記託管及轉讓規則等,將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納入法制軌道。

  四、加強輿論引導和對投資者教育

  證監會、公安部等有關部門要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廣泛利用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傳媒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傳非法證券活動的表現形式、特點、典型案例及其嚴重危害,提高廣大投資者對非法證券活動的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預防非法證券活動的發生,防患於未然。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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