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樞紐大壩加高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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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樞紐大壩加高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
國辦發〔2003〕12號
2003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樞紐


大壩加高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


區域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的通知

國辦發〔2003〕12號

湖北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嚴格控制丹江口水利樞紐大壩加高工程壩區和庫區淹沒線以下區域(簡稱丹江口工程區域)的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是關係到丹江口水利樞紐大壩加高工程建設和移民安置任務能否按期完成,以及南水北調中線工程能否順利實施的重要問題。為此,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加強人口管理,嚴格控制基本建設,並堅決制止在淹沒區突擊建房。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國務院關於南水北調工程總體規劃的批覆》(國函〔2002〕117號,簡稱《批覆》)下發之日( 2002年12月23日)起,丹江口工程區域內人口的自然增長,要嚴格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鄂、豫兩省的規定執行,人口自然增長率控制在不超過本地2001年的水平;人口的機械增長,要嚴格按現行政策掌握,對未經有審批權限的政府部門批准而自行遷入的人口,一律不按丹江口工程區域移民對待,國家也不負責搬遷安置。

  二、從《批覆》下發之日起,在丹江口工程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確因生產、生活特別急需,且無法採取其他措施替代的小型技術改造或簡易配套項目等,須報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後才能建設。凡違反規定的建設,除按違章建築處理外,搬遷時一律不予補償。對危房改造,也要嚴加控制,凡通過加固、維護、修繕能排除危險的,就不要拆除重建;個別確需拆除改建的,要因陋就簡進行恢復,不能擴大原規模,對擅自擴大規模的部分,搬遷時一律不予補償。

  三、丹江口工程區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抓緊做好受淹集鎮、鄉村的移民搬遷規劃,積極為移民搬遷創造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地按規劃組織實施。在規劃設計上,一定要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受淹鄉鎮黨政機關要起帶頭作用,新建辦公用房、住宅等必須在規劃區內進行;工礦企業的改建和擴建,要結合企業的技術改造、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積極配合移民搬遷,逐步轉移到規劃安置區內建設;商業網點、學校等單位的遷建,也要按照移民規劃進行。

  四、丹江口工程區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嚴格控制丹江口工程區域的人口增長和基本建設當作一件大事來抓,切實加強領導。要有針對性地認真做好各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讓廣大幹部群眾正確理解和處理好當前和長遠、小局和大局的關係,自覺遵守有關規定。

  五、丹江口工程區域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發布公告,或利用媒體,把通知精神傳達到丹江口工程區域內的每一個群眾。同時,要加強調查研究和檢查工作,不斷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實把這項工作做好,確保丹江口水利樞紐大壩加高工程和移民安置工作順利實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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