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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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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的通知
國辦發〔2003〕91號
2003年11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

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的通知

國辦發〔2003〕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強調要嚴格控制各種形式的慶典和紀念活動,總的看,各地區執行情況是好的。但是有的地區以繁榮經濟、擴大城市知名度為名,不惜財力,鋪張浪費,大搞城市周年慶典活動,且有不斷擴大的趨勢,在人民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為了嚴格控制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要繼續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各種慶典和紀念活動的有關規定,堅持和發揚艱苦奮鬥、勤儉建國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堅決杜絕鋪張浪費、華而不實、勞民傷財的慶典活動。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轉變思想作風,堅決克服形式主義,集中精力扎紮實實做好改革發展穩定的各項工作。

二、要嚴格控制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今後,直轄市、省會城市及副省級城市一般不搞城市周年慶典活動,對個別涉及國家形象且在國際上具有重大政治、經濟影響,確需舉辦的慶典活動,直轄市須報國務院批准,省會城市及副省級城市須經省級人民政府嚴格審批後報國務院辦公廳備案。慶典活動要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規模和開支。不得借城市慶典紀念名義向企事業單位、學校和個人集資或攤派。市(地)、縣(市)一律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周年慶典活動。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的情況進行一次清理檢查,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一律停辦。

四、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未經批准擅自舉辦城市周年慶典活動的,要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給予政紀處分。同時,要發揮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的作用,對違反規定或借城市慶典活動大搞鋪張浪費的,要予以曝光。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四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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