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對拉美地區出口煤炭業務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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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對拉美地區出口煤炭業務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24號 1997年3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五金礦產
進出口總公司對拉美地區出口
煤炭業務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24號
外經貿部:
你部《關於恢復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對拉美等地區出口煤炭業務的請示》(
〔1996〕外經貿礦發第598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恢復中國五金礦產進出口總公司對拉美地區出口煤炭的業務,重點開發巴西等拉美地區的市場,不得進入目前由中國煤炭進出口總公司出口煤炭的日本、韓國、東南亞國家以及港澳台地區市場。
二、該公司煤炭出口貨源、價格、運輸、客戶及口岸等問題,要接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國家煤炭出口部際協調會議的指導和管理,接受有關進出口商會的協調。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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