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光大集團黨的領導體制調整後有關業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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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光大集團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光大集團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2000〕74號
2000年10月2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光大集團

黨的領導體制調整後有關業務

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辦函〔2000〕7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和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光大集團)是以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託投資等金融業務為主體的特大型企業集團公司。黨中央決定,中國光大集團黨的建設工作由中央企業工委領導改為中央金融工委領導。現就中國光大集團黨的領導體制調整後業務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中國光大集團有關金融業務的監管,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按照分業監管的原則,分別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依法進行監管。

二、中國光大集團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關係由財政部負責。

三、中國光大集團的非金融類企業,如涉及國家經貿委業務範圍內的事項,由中國光大集團向國家經貿委直接行文。

四、國務院將根據《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向中國光大集團派出監事會。

五、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黨政部門、群眾團體向中國光大集團發送文件的辦法保持不變。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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