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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在機構改革中財產處理等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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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在機構改革中財產處理等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8〕2號
1988年1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國家機關

在機構改革中財產處理等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1988〕2號

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科委、國家機械委、水電部、核工業部、航空部、電子部、航天部、煤炭部、石油部、鐵道部、交通部、勞動人事部、國家物資局、國家民航局、國家空中交通管制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社會經濟計劃委員會、運輸部、能源部、機械電子部、物資部、水利部、航空航天部籌備組:

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已經中共中央政治局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會議討論原則同意,將由國務院提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准後具體組織實施。目前,國務院機構改革的籌備工作已經開始,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所有變動單位的房產、各項資金、在用和庫存的物資設備(包括家具、汽車等),統由新組建的部、委籌備組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處理,各單位不得私分、轉讓、轉借和調換。

(一)房產

變動單位的辦公用房,由新組建的部、委籌備組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新組建單位的需要統籌安排使用,多餘的另行分配。

新組建單位,由其籌備組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研究確定辦公地點,並根據編制人數參照國家計委《行政辦公樓建設標準》(計標〔1987〕184號)安排辦公用房。

行政機構改變為企事業單位,其辦公用房應自己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須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按編制人數暫時租借使用行政機關辦公用房。收租標準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在京企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租金問題的通知》(〔1985〕國管房管字第130號)執行。

(二)經費、物資

變動的單位,對預算內外的各項資金要按資金渠道認真進行清理、結帳,不得以任何形式亂發獎金、補貼和購買紀念品等;在用和庫存的物資,要認真進行盤點,核實帳物,登記造冊,由新組建的部、委籌備組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統籌處理。

二、變動單位的招待所(含內部賓館、飯店,下同)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轉讓,由新組建的部、委籌備組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統籌調劑。招待所的物資、設備、資金不得隨意調出。嚴禁藉機私分財物,亂發獎金、補助費等。

三、所有變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機構規格和提拔幹部。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八年一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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