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培訓少數民族科技骨幹人才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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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培訓少數民族科技骨幹人才的復函
國辦函〔1992〕75號
1992年8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培訓少數民族科技骨幹人才的復函

國辦函〔1992〕75號

人事部、國家科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們報來的《關於為新疆培訓少數民族骨幹科技人才的意見》(人專報〔1992〕8號)收悉,經請示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從一九九二年起,在全區範圍內選拔二百名左右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少數民族科技骨幹,送到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分地區所屬的教學、科研機構和企業單位進行業務培訓和必要的實際工作鍛煉,使他們更快地提高科技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振興新疆經濟,促進邊境地區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二、有關培訓的組織工作,由人事部、國家科委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協商辦理。應根據進一步改革開放、加快發展經濟的實際需要,認真做好少數民族科技骨幹的推薦、選拔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制定管理辦法。培訓中的具體事項,可直接商請有關地區、部門、單位給予支持。

三、希望各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注意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制定切實可行的培訓計劃,嚴格要求、認真實施,共同做好這項培訓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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