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在內地執行公務提供便利等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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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在內地執行公務提供便利等問題的通知
國辦發〔2000〕58號
2000年8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00年/第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以下簡稱香港駐京辦)於1999年3月成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與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進行工作聯繫,並處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出入境事務。經國務院批准,現就為香港駐京辦在內地執行公務提供便利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香港駐京辦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內地法律。

二、未經香港駐京辦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的同意,執法人員不得進入香港駐京辦的辦公場所。遇有火災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情況須迅速進入該辦事處採取保護措施時,不在此限。

三、香港駐京辦辦公場所儲存的檔案、文件及資料,以及存放於附有特定標識的信袋中的檔案、文件及資料在內地及運送途中,執法機關不進行查驗。各口岸海關憑香港駐京辦向海關備案的特定標識予以免驗放行。如遇特殊情況,執法機關需要檢查上述附有特定標識的信袋,須由香港駐京辦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陪同或經其同意後方可進行檢查。

香港駐京辦附有特定標識的信袋中不得夾帶其他物品。

四、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不得徵用香港駐京辦的車輛和其他設備、財產。

五、香港駐京辦不得在內地從事商業和其他牟利活動。其提供的有關服務(包括簽證服務、影印服務等)可收取按成本厘定的服務費,此類服務收入以及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派來該辦事處工作的人員所領取的由特區政府供給的工資、薪金及其他類似報酬,免於徵稅。在該辦事處工作的其他人員不在此列。具體免稅事宜,由兩地稅務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六、香港駐京辦運進內地的辦公用品、機動交通工具和香港駐京辦主任、副主任運進內地的自用安家物品,經海關審核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予以免稅;其他常駐工作人員到任後半年內運進內地的自用安家物品,也可享有上述免稅待遇。香港駐京辦辦公車輛免稅以3輛為限,個人自用小汽車和摩托車每個家庭各限1輛。

香港駐京辦運進內地的公用和個人自用物品,未經海關批准不得轉讓。經批准轉讓的物品,應按規定到海關辦理轉讓手續。

七、香港駐京辦主任、副主任出入內地口岸時,可享有免檢、免驗禮遇。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成立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同樣適用。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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