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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以考察等名義組織公費出國(境)旅遊問題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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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以考察等名義組織公費出國(境)旅遊問題的通報
國辦發〔1993〕18號
1993年3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以考察等名義

組織公費出國(境)旅遊問題的通報

國辦〔1993〕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最近,某協會下屬的企業管理培訓中心向部分省市的企業管理協會、企業家協會發文,擅自組織「國際化經營代表團」赴美國考察。組團對象是經濟主管部門的負責同志和企業的廠長、經理、黨委書記、企管辦(處)負責人,擬用三周時間到美國紐約、新澤西、華盛頓、舊金山、硅谷高科技城、洛杉磯六個地方,途經東京或香港回國。出國人員每人需交出訪費用四千九百五十美元和一千五百元人民幣,均由本人所在單位負擔。該中心還確定了獎勵辦法:選派十五人出國的協會,可免費派一名主管培訓工作的同志參團;選派不到十五人出國的協會,每選派一人可得獎金一千元人民幣。上述情況說明,這是一個違反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借「考察」之名組織公費出國旅遊,牟取私利的典型事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已責成該中心立即停止此項組團活動。

       據了解,一個時期以來,以「考察」、「培訓」、「研討」等各種名義組團到獨聯體國家和美、日、西歐等國家和地區,而實際是公費出國(境)旅遊的,不是個別現象;也有不少是通過「港澳游」、「馬泰新游」和「邊境遊」等渠道,組織公費出國(境)旅遊的。這些做法,不僅花費很大,收效甚微,增加企業負擔和財政支出,而且嚴重違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黨風和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要求,影響很不好,廣大幹部職工對此意見很大,必須予以堅決制止。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調整派遣臨時出國人員和邀請外國人員來華審批權限的辦法》(中辦發〔1992〕11號)規定,因公出國一定要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性內容,講求實效,杜絕一般性參觀考察,嚴禁搞公費出國旅遊等不正之風。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一定要堅決貫徹執行。任何單位不得巧立名目組織公費出國(境)旅遊,不得從中牟取私利;任何單位不得派人參加以各種名義組織的公費出國(境)旅遊,收到這類通知應予拒絕並報告上級主管機關。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抓好教育管理工作,嚴格執行出國(境)組團的審批制度,對巧立名目組織公費出國(境)旅遊的,必須堅決制止;對未經審批擅自組團的,一經發現,必須作出嚴肅處理。各級外事和公安部門要認真負起責任,在辦理出國(境)審批手續過程中,做到切實把關。各級財務部門要堅持原則,對這類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堅決查處違反規定的有關單位和負責人員。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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