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18〕26號 2018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提升醫療衛生現代化管理水平,優化資源配置,創新服務模式,提高服務效率,降低服務成本,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衛生健康需求,根據《「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0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體系
(一)發展「互聯網+」醫療服務。
1.鼓勵醫療機構應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拓展醫療服務空間和內容,構建覆蓋診前、診中、診後的線上線下一體化醫療服務模式。
允許依託醫療機構發展互聯網醫院。醫療機構可以使用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在實體醫院基礎上,運用互聯網技術提供安全適宜的醫療服務,允許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醫師掌握患者病歷資料後,允許在線開具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處方。
支持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搭建互聯網信息平台,開展遠程醫療、健康諮詢、健康管理服務,促進醫院、醫務人員、患者之間的有效溝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下同)
2.醫療聯合體要積極運用互聯網技術,加快實現醫療資源上下貫通、信息互通共享、業務高效協同,便捷開展預約診療、雙向轉診、遠程醫療等服務,推進「基層檢查、上級診斷」,推動構建有序的分級診療格局。
鼓勵醫療聯合體內上級醫療機構藉助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面向基層提供遠程會診、遠程心電診斷、遠程影像診斷等服務,促進醫療聯合體內醫療機構間檢查檢驗結果實時查閱、互認共享。推進遠程醫療服務覆蓋全國所有醫療聯合體和縣級醫院,並逐步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延伸,提升基層醫療服務能力和效率。(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二)創新「互聯網+」公共衛生服務。
1.推動居民電子健康檔案在線查詢和規範使用。以高血壓、糖尿病等為重點,加強老年慢性病在線服務管理。以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兒童為重點服務對象,整合現有預防接種信息平台,優化預防接種服務。鼓勵利用可穿戴設備獲取生命體徵數據,為孕產婦提供健康監測與管理。加強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信息管理、隨訪評估和分類干預。(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
2.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加強區域醫療衛生信息資源整合,探索運用人群流動、氣候變化等大數據技術分析手段,預測疾病流行趨勢,加強對傳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監測,提高重大疾病防控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能力。(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
(三)優化「互聯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1.加快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設與應用,加強上級醫院對基層的技術支持,探索線上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提高家庭醫生團隊服務能力,提升簽約服務質量和效率,增強群眾對家庭醫生的信任度。(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2.鼓勵開展網上簽約服務,為簽約居民在線提供健康諮詢、預約轉診、慢性病隨訪、健康管理、延伸處方等服務,推進家庭醫生服務模式轉變,改善群眾簽約服務感受。(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
(四)完善「互聯網+」藥品供應保障服務。
1.對線上開具的常見病、慢性病處方,經藥師審核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可委託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配送。探索醫療衛生機構處方信息與藥品零售消費信息互聯互通、實時共享,促進藥品網絡銷售和醫療物流配送等規範發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2.依託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強基於互聯網的短缺藥品多源信息採集和供應業務協同應用,提升基本藥物目錄、鼓勵仿製的藥品目錄的遴選等能力。(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五)推進「互聯網+」醫療保障結算服務。
1.加快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對接整合,實現醫療保障數據與相關部門數據聯通共享,逐步拓展在線支付功能,推進「一站式」結算,為參保人員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負責)
2.繼續擴大聯網定點醫療機構範圍,逐步將更多基層醫療機構納入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進一步做好外出務工人員和廣大「雙創」人員跨省異地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
3.大力推行醫保智能審核和實時監控,將臨床路徑、合理用藥、支付政策等規則嵌入醫院信息系統,嚴格醫療行為和費用監管。(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
(六)加強「互聯網+」醫學教育和科普服務。
1.鼓勵建立醫療健康教育培訓雲平台,提供多樣化的醫學在線課程和醫學教育。構建網絡化、數字化、個性化、終身化的醫學教育培訓體系,鼓勵醫療工作者開展疑難雜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討交流,提升業務素質。(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實施「繼續醫學教育+適宜技術推廣」行動,圍繞健康扶貧需求,重點針對基層和貧困地區,通過遠程教育手段,推廣普及實用型適宜技術。(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3.建立網絡科普平台,利用互聯網提供健康科普知識精準教育,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養。(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國科協負責)
(七)推進「互聯網+」人工智能應用服務。
1.研發基於人工智能的臨床診療決策支持系統,開展智能醫學影像識別、病理分型和多學科會診以及多種醫療健康場景下的智能語音技術應用,提高醫療服務效率。支持中醫辨證論治智能輔助系統應用,提升基層中醫診療服務能力。開展基於人工智能技術、醫療健康智能設備的移動醫療示範,實現個人健康實時監測與評估、疾病預警、慢病篩查、主動干預。(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臨床、科研數據整合共享和應用,支持研發醫療健康相關的人工智能技術、醫用機器人、大型醫療設備、應急救援醫療設備、生物三維打印技術和可穿戴設備等。順應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趨勢,提升醫療健康設備的數字化、智能化製造水平,促進產業升級。(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完善「互聯網+醫療健康」支撐體系
(八)加快實現醫療健康信息互通共享。
1.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協調推進統一權威、互聯互通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設,逐步實現與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的對接聯通,強化人口、公共衛生、醫療服務、醫療保障、藥品供應、綜合管理等數據採集,暢通部門、區域、行業之間的數據共享通道,促進全民健康信息共享應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2.加快建設基礎資源信息數據庫,完善全員人口、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等數據庫。大力提升醫療機構信息化應用水平,二級以上醫院要健全醫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院內各類系統資源,提升醫院管理效率。三級醫院要在2020年前實現院內醫療服務信息互通共享,有條件的醫院要儘快實現。(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
3.健全基於互聯網、大數據技術的分級診療信息系統,推動各級各類醫院逐步實現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檢驗檢查結果的共享,以及在不同層級醫療衛生機構間的授權使用。支持老少邊窮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軟硬件建設。(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九)健全「互聯網+醫療健康」標準體系。
1.健全統一規範的全國醫療健康數據資源目錄與標準體系。加強「互聯網+醫療健康」標準的規範管理,制訂醫療服務、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信息共享等基礎標準,全面推開病案首頁書寫規範、疾病分類與代碼、手術操作分類與代碼、醫學名詞術語「四統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
2.加快應用全國醫院信息化建設標準和規範,強化省統籌區域平台和醫院信息平台功能指引、數據標準的推廣應用,統一數據接口,為信息互通共享提供支撐。(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
(十)提高醫院管理和便民服務水平。
1.圍繞群眾日益增長的需求,利用信息技術,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提高醫療服務供給與需求匹配度。到2020年,二級以上醫院普遍提供分時段預約診療、智能導醫分診、候診提醒、檢驗檢查結果查詢、診間結算、移動支付等線上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開展移動護理、生命體徵在線監測、智能醫學影像識別、家庭監測等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2.支持醫學檢驗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聯合互聯網企業,發展疾病預防、檢驗檢測等醫療健康服務。推進院前急救車載監護系統與區域或醫院信息平台連接,做好患者信息規範共享、遠程急救指導和院內急救準備等工作,提高急救效能。推廣「智慧中藥房」,提高中藥飲片、成方製劑等藥事服務水平。(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中醫藥局負責)
(十一)提升醫療機構基礎設施保障能力。
1.提升「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保障水平,推進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科學布局,合理配置,實施區域中心醫院醫療檢測設備配置保障工程,國家對中西部等地區的貧困地區予以適當支持。加快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提高基層裝備保障能力。(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2.重點支持高速寬帶網絡普遍覆蓋城鄉各級醫療機構,深入開展電信普遍服務試點,推動光纖寬帶網絡向農村醫療機構延伸。推動電信企業加快寬帶網絡演進升級步伐,部署大容量光纖寬帶網絡,提供高速率網絡接入。完善移動寬帶網絡覆蓋,支撐開展急救車載遠程診療。(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3.面向遠程醫療、醫療信息共享等需求,鼓勵電信企業向醫療機構提供優質互聯網專線、虛擬專用網(VPN)等網絡接入服務,推進遠程醫療專網建設,保障醫療相關數據傳輸服務質量。支持各醫療機構選擇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網絡接入服務。(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及時制訂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1.適應「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醫保支付政策。逐步將符合條件的互聯網診療服務納入醫保支付範圍,建立費用分擔機制,方便群眾就近就醫,促進優質醫療資源有效利用。健全互聯網診療收費政策,加強使用管理,促進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支持互聯網醫療服務可持續發展。(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
2.完善醫師多點執業政策,鼓勵執業醫師開展「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
三、加強行業監管和安全保障
(十三)強化醫療質量監管。
1.出台規範互聯網診療行為的管理辦法,明確監管底線,健全相關機構准入標準,最大限度減少准入限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確保醫療健康服務質量和安全。推進網絡可信體系建設,加快建設全國統一標識的醫療衛生人員和醫療衛生機構可信醫學數字身份、電子實名認證、數據訪問控制信息系統,創新監管機制,提升監管能力。建立醫療責任分擔機制,推行在線知情同意告知,防範和化解醫療風險。(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負責)
2.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平台等第三方機構應當確保提供服務人員的資質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對所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產生的數據應當全程留痕,可查詢、可追溯,滿足行業監管需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
(十四)保障數據信息安全。
1.研究制定健康醫療大數據確權、開放、流通、交易和產權保護的法規。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健康醫療數據保密規定,建立完善個人隱私信息保護制度,嚴格管理患者信息、用戶資料、基因數據等,對非法買賣、泄露信息行為依法依規予以懲處。(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負責)
2.加強醫療衛生機構、互聯網醫療健康服務平台、智能醫療設備以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數據應用服務的信息防護,定期開展信息安全隱患排查、監測和預警。患者信息等敏感數據應當存儲在境內,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估。(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及時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確保各項部署落到實處。中西部地區、農村貧困地區、偏遠邊疆地區要因地制宜,積極發展「互聯網+醫療健康」,引入優質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健康服務的可及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任務分工,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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