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修繕開發清東陵所需資金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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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修繕開發清東陵所需資金的復函
國辦函〔1990〕66號
1990年10月2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修繕開發

清東陵所需資金的復函

 
國辦函〔1990〕66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修繕開發清東陵所需資金的請示》(冀政〔1990〕95號)收悉。經請示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清東陵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對它的修繕開發應有科學、完整的規劃。請你們會同國家文物局組織專家進行勘測、論證後制定維修方案,並據此提出詳細、確切的經費預算。

二、維修工程所需資金,主要應由地方財政解決。考慮這項維修工程耗資較多,對你省財政確實難以支付的部分,可請國家文物局納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維修計劃,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在用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維修補助的經費中給予適當補助。具體數額,請你們直接與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商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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