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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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06〕86號 2006年10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鄉 村 債 務 工 作 的 意 見
國辦發〔2006〕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農村稅費改革以來,各地按照國務院關於「制止新債、摸清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積極穩妥地開展化解鄉村債務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鄉村債務涉及面廣,情況複雜,化解工作進展緩慢,已成為當前農村工作中的一個難點問題。一些地方債務底數不清,責任不明確;一些地方新債不斷發生,屢禁不止;一些地方化解債務主動性不夠,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有效解決鄉村債務的辦法;一些地方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矛盾尖銳,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沉重的鄉村債務影響了基層政權組織的正常運轉,制約了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並成為誘發農民負擔反彈的嚴重隱患。為推進農村綜合改革,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防止農民負擔反彈,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做好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面清理核實,鎖定債務數額
清理核實鄉村債務的原則和要求:一是摸清底數。要對2005年12月31日以前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形成的債權和債務,包括以鄉鎮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等名義擔保形成的債務,尤其是舉辦農村義務教育形成的債務,進行全面核實,分類清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可行的債權保全措施,嚴厲制止和打擊逃廢債務行為,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嚴格審核。地方各級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要組織財政、審計、農業、監察、金融、教育等相關部門,結合清理和規範鄉村財政財務,對鄉村債務進行認真審核,逐項核實認定,鎖定債務數額。三是明確責任。根據鄉村債務形成的原因,明確債務償還的責任,落實到單位或個人。四是分類處理。要區分鄉鎮債務和村級債務的不同性質,採取有針對性的化解措施和辦法,分類處理,逐步化解。
要在認真清理核實的基礎上,按債務的來源和用途,逐筆登記造冊,建立債務台賬和債權債務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縣、鄉、村三級債務動態監控機制。實行定期報告制度,掌握債務變化情況和原因,及時採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嚴格執行政策,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發生新的鄉村債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39號)的各項規定,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工作小組要組織財政、審計、農業、監察、金融、教育等部門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頂風違紀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並予以曝光;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地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農村建設各項工作要求都要符合當地實際,不能強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實際的目標,更不得搞「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嚴防產生新的鄉村債務。各地區、各部門在安排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時,應充分考慮鄉村的承受能力和當地農民的收入水平,不得違背農民意願,不得讓鄉村負債搞建設,更不能搞集資攤派加重農民負擔。
三、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地確定化解鄉村債務試點範圍和順序
已經具備較好工作基礎的省(區、市),可以總結經驗、完善政策,在全省(區、市)範圍內進行化解鄉村債務試點;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繼續選擇部分縣(市)進行試點。化解鄉村債務要區別輕重緩急,採取有力措施,從農民群眾和鄉村幹部最關心、利益關係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農債務着手,優先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發展等方面的債務,把確屬因用於鄉村公益事業而造成對農民個人、鄉村幹部、鄉村工程業主等個人債務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財政部要會同教育部、農業部等部門積極探索並制訂化解農村義務教育等公益事業債務的具體辦法。
四、完善地方財政管理體制,增收節支償還政府債務
各地要按照「財力向下傾斜,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地方財政管理體制。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增強基層財力。要積極穩妥推行「鄉財縣管鄉用」財政管理方式改革;經濟欠發達、財政收入規模較小的鄉鎮,財政支出可由縣級財政統籌安排。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投入。切實落實財政對村級組織的補助政策,並逐步提高補助水平,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集成現有政策,整合現有資金,有條件的地方還應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償還農村義務教育負債和其他應優先化解的鄉村債務。省級財政要結合中央「三獎一補」政策,安排專項資金,建立償債獎勵機制,對增加財政收入、減少債務成效突出的縣鄉村給予獎勵,支持基層推進化解鄉村債務工作。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研究化解鄉村債務的激勵措施。加強鄉鎮財政管理,嚴格控制不合理支出,促進鄉鎮增收節支償還債務。規範鄉鎮財政收支行為,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將財政性資金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完善縣、鄉政府採購制度和鄉鎮政府公共投資的監督管理制度,嚴格控制不合理支出。
五、加強村級財務管理,規範村級收支行為
要建立村級資產台賬,加強村級資產管理,嚴防村級資產流失。有條件的地方,要在堅持資金所有權、使用權不變的前提下,進一步規範村級會計委託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要完善財務公開制度,確保村級民主理財制度落到實處。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為出」的原則,做好村級財務年度預決算,並及時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固定資產、資源性資產的處置、拍賣、發包等重大財務事項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要完善村民議事規則,規範村級行為。興辦村內公益事業,要嚴格執行「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切實落實取消村級招待費有關規定,健全村級財務審計制度,防止出現村級債務前清後欠的問題。
六、推進鄉鎮政府職能轉變,為化解鄉村債務創造良好環境
要積極穩妥地推進鄉鎮機構改革試點,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切實轉變鄉鎮政府職能,規範政府行為,降低行政成本。嚴格編制管理,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員,不得超編進人,堅決清退臨時人員,切實制止借債養人;積極推行鄉鎮人員編制實名制管理,堅決杜絕「吃空餉」現象,減輕不合理的財政負擔。要努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增強鄉鎮政府對農業農村的公共服務能力,增強鄉村經濟實力,促進農民增收,不斷擴大鄉村債務清償能力。在鄉村行政區劃調整過程中,要做好鄉鎮撤併、村組合併工作中原鄉村債務的清算、移交、處置等工作。
七、明確責任,加強對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領導
清理化解鄉村債務是全面推進農村綜合改革、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工作機制,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化解鄉村債務工作。要將化解舊債、制止新債工作情況列入對縣鄉政府政績考核內容,明確要求,落實責任。要嚴格依法行政,嚴肅紀律,規範化解債務行為,防止國家和集體資產流失;對虛報債務等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慎重處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問題。屬於制度不完善的,要抓緊健全制度;屬於違反財經紀律的,要及時查處;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要加強新聞輿論的宣傳引導作用,對不嚴格執行國家政策、破壞社會信用環境、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和人員進行曝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及時總結清理化解鄉村債務的經驗和做法,建立鄉村債務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化解鄉村債務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及時解決新問題,避免引發新矛盾;要進一步探索清理化解鄉村債務的有效措施,不斷完善有關政策,確保清理化解鄉村債務工作順利進行,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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