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處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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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處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函〔2009〕100號
2009年10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破損污損褪色

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處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函 〔2009〕 10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在全國各族人民歡慶新中國成立60周年期間,各種形式的愛國主義教育活動廣泛開展,極大地激發了廣大幹部群眾的愛國主義熱情。參加國旗升掛儀式、集體活動使用國旗、自發使用國旗慶祝等,成為人們抒發愛國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有關規定,現就做好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處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旗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尊重和愛護國旗,依法使用國旗。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升掛、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升掛、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的,要責成有關單位迅速更換和糾正。

  三、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的回收,按照單位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中央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由本單位機關黨委或工會負責;學校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農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其他組織和社區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回收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單位集中放置,定期統一處理。處理時應注重環保和循環利用,可根據材質採用不同方式。

  五、集中處理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情況舉行莊嚴的儀式,作為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普及國旗知識、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對國旗升掛、使用、回收處理的長效管理機制。工商、質檢、環保、市容和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要依據法定職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對國旗製作、銷售、升掛、使用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依法處理。

  七、宣傳、教育、文化、旅遊、新聞出版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要大力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宣傳教育,廣泛普及國旗知識,不斷提高幹部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的國旗意識,引導人們養成尊重、愛護和正確使用國旗的良好習慣。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媒體,要採取不同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八、近期,各地各部門要抓緊對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國旗進行一次回收處理。今後,重要節慶日、重大活動,以及日常生活中國旗回收處理工作,參照上述要求執行。各地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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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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