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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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辦函〔2004〕56號
2004年8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4年下半年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的通知

國辦函〔2004〕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自2003年下半年啟動以來,各試點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會議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3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取得了積極進展。同時,有的地方也反映出一些需要努力探索解決的問題。為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穩妥擴大試點面,積極穩步地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立,經國務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部際聯席會議研究並經國務院同意,對做好2004年下半年的有關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組織開展檢查評估

  2004年下半年,對2003年啟動的試點縣(市)開展檢查評估。檢查評估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檢查評估方案》進行,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查為主,國務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對中西部省份的試點縣(市)進行抽查。8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完成自查工作並將檢查評估結果報聯席會議辦公室;9月份,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抽查。各試點地區要通過檢查評估,認真總結試點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和整改。

  二、適時慎重調整試點補償方案

  各試點地區要按照以解決農民大額醫療費用負擔為主、兼顧受益面的原則,通過深入調查、試點實踐、科學測算和綜合平衡,適時慎重調整基金結餘較多的試點縣(市)的補償方案。對起付線、封頂線、補償比例和補助範圍的調整,要注意在保證基金適度結餘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參合農民的受益程度。補償方案的調整不僅要參考過去一年試點資金使用情況,也要考慮到農民潛在醫療需求增長和醫藥費用上漲等因素,注意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三、積極穩妥確定2005年新增試點縣(市)

  新增試點縣(市)的選擇,要嚴格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執行,同時考慮鄉(鎮)衛生院上劃管理、醫療救助制度建立、經辦機構編制和人員及工作經費落實、計算機等辦公設備配備等方面的情況。嚴格控制新增試點縣(市)的數量,經檢查評估合格的省份,可以擴大到每個市(地)有一個試點縣(市),已達到此要求和檢查評估不合格的省份,2005年不再擴大試點。東部經濟條件比較好的省份,試點工作步伐可適當加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確定試點縣(市),並於2004年10月10日前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對未按要求擴大的中西部省份的試點縣(市),中央財政不予資金補助。

  四、做好2005年擴大試點的準備工作

  各試點地區要在認真做好現有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儘快開展2005年擴大試點的準備工作,把工作做得充分、紮實、有效。要深入做好宣傳動員和思想發動工作,堅持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避免任何形式的強迫命令。要做好基線調查,科學制訂試點方案,建立組織和管理機構,積極開展對相關人員的培訓,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啟動。

  五、進一步做好基金籌集和管理工作

  各試點地區要按照《通知》的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民個人負擔經費收繳方式,特別是已取消農業稅的地區要積極探索適合當地特點的行之有效的收繳方式;注意做好由醫療救助基金資助的五保戶、貧困戶等救助對象參加合作醫療的工作。2005年農民個人負擔經費的收繳工作原則上都要在2004年底之前完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補助資金參照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預撥辦法,根據省級財政確定的財政補助資金結算和撥付辦法及時撥付到位,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年度運行周期從2005年1月1日開始。

  要加強基金的規範管理,做到基金封閉運行,保證基金安全,保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持續穩定發展。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具體辦法由財政部、衛生部制訂。

  六、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

  各試點地區要本着精簡、效能的原則,切實解決經辦機構人員編制問題,編制從現有行政和事業編制中調劑解決,人員和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保證。要加強管理的信息化建設,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計算機設備與管理軟件,保證工作需要。要加強對管理人員和經辦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要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貧困地區的試點工作予以支持。

  附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檢查評估方案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八月九日

附件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檢查評估方案

  為全面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運行效果,經國務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部際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對2003年啟動的試點縣(市)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一、目的

  檢查評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現有試點縣(市)的工作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動試點工作健康發展,為下一步擴大試點提供依據。

  二、內容

  (一)政府重視情況:試點縣(市)是否成立協調領導小組,有無工作計劃和工作記錄,是否發揮了領導和協調作用。

  (二)組織機構情況:試點縣(市)經辦機構編制和人員是否落實,人員與公用經費具體數額以及來源情況。

  (三)尊重農民意願情況:參合農民是否自願參加,有無強迫農民參加或強迫鄉村幹部、鄉村醫生為農民墊資繳費的問題,發現問題後糾正情況。

  (四)地方財政補助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三級財政補助資金是否按時足額到位,有無虛報參合人數、套取上級補助資金的問題,發現問題後糾正情況。

  (五)基金管理與運行情況:基金是否完全按照《通知》的要求封閉運行,有無挪用、擠占問題。

  (六)社會監督情況:是否成立由政府相關部門和參合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監督委員會,資金管理與使用是否公開、透明,是否將農民參合情況以及基金使用情況(包括醫療費用補助情況)納入村務公開內容定期公布。

  (七)群眾評議情況:參合農民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以及試點工作是否滿意。

  三、方法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要根據檢查評估方案,組織相關部門對所轄各試點縣(市)進行檢查評估,並將檢查評估結果報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聯席會議辦公室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檢查評估的基礎上,組織成員單位組成檢查組,對中西部省份的試點縣(市)進行抽查。

  (三)在檢查評估中,對於有挪用、擠占基金,有強迫農民參加或強迫鄉村幹部、鄉村醫生為農民墊資繳費或虛報參合人數等套取上級補助資金,以及有其他嚴重問題的試點縣(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部門應責令並指導其糾正。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的檢查組在核實中仍發現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則上取消其所在省份2005年擴大試點的資格。

  四、時間安排

  (一)2004年8月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自查,8月底之前將檢查評估結果報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2004年9月份,聯席會議辦公室對中西部試點縣(市)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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