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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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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通知
國辦發〔1995〕50號
1995年9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原文出自[1],轉錄自[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1994年8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務院指示發布《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告》,對此,個別地方沒有認真落實,未對傳銷企業作清理檢查,有的地方還陸續發展了一些傳銷企業,使非法傳銷活動又有所發展蔓延。鑑於我國關於傳銷經營方式的法律、法規當前尚未建立健全,對傳銷活動很難規範和管理、加之廣大消費者的消費心理還不夠成熟,目前不具備開展多層次傳銷的條件。少數不法商人藉此進行欺詐活動,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守法經營者構成不正當競爭,也使大多數傳銷員蒙受了經濟損失,引發了社會問題,擾亂了經濟秩序。為遏制不正當的傳銷活動,打擊不法商人的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公平競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國務院決定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立即停止批准成立多層次傳銷企業。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一律停止批准、登記註冊以傳銷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二、對現有傳銷企業進行審查清理。對已註冊營業的傳銷企業,必須在1個月內經原註冊機關審核逐級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審查;對拒不接受審查的企業,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在審查期間,傳銷企業必須停止發展傳銷員,不得擴大營業活動。對傳銷員已交款而傳銷企業未付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傳銷企業退款。經審查合格的傳銷企業,只能在原註冊地的行政區域內開展傳銷,嚴禁跨地區傳銷;其傳銷人員開展經營活動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接受監督管理,並依法納稅。外商不得從事以傳銷為經營方式的商業零售業務。經審查不合格予以註銷的傳銷企業,要認真做好善後工作,自行清理債權債務。

三、對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擅自開展多層次傳銷的企業,或違反《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告》以及上述規定的企業,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堅決予以取締,沒收傳銷商品、銷貨款和非法所得,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傳銷企業或參與傳銷的組織、個人有偷稅漏稅、走私販私、製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四、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停止發展多層次傳銷企業的領導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稅務、海關、內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善後處理工作。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精神,儘快制定傳銷企業的審批管理辦法和對傳銷人員的監督管理辦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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