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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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
國辦發〔2021〕42號
2021年10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1年/第3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
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
國辦發〔2021〕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是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範因病致貧返貧、築牢民生保障底線的重要舉措。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決策部署,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編輯]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促進三重製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二、科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範圍[編輯]

(一)及時精準確定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按規定給予救助。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根據實際給予一定救助。綜合考慮家庭經濟狀況、醫療費用支出、醫療保險支付等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會同醫療保障等相關部門合理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

三、強化三重製度綜合保障[編輯]

(二)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製度保障權益。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定額資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定額資助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三)促進三重製度互補銜接。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範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探索完善大病保險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返貧致貧人口的傾斜支付政策,發揮補充保障作用;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範因病致貧返貧風險。完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醫保幫扶措施,推動實現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四、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編輯]

(四)明確救助費用保障範圍。堅持保基本,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範圍內基本醫療需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規定。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統籌地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範圍。

(五)合理確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原則上取消起付標準,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其起付標準不得高於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並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按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25%左右確定。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可按不低於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對象救助比例原則上略低於低保對象。具體救助比例的確定要適宜適度,防止泛福利化傾向。各統籌地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合理設定醫療救助年度救助限額。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救助水平,按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六)統籌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強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統籌資金使用,着力減輕救助對象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製度綜合保障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情況科學確定,避免過度保障。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範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群眾政策範圍內自付費用比例。

五、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編輯]

(七)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結合實際合理確定監測標準。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做到及時預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範圍。

(八)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已認定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的,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綜合救助水平要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

六、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編輯]

(九)發展壯大慈善救助。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促進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台發展和平台間慈善資源共享,規範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願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十)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範互聯網平台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強產品創新,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範圍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

七、規範經辦管理服務[編輯]

(十一)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出台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依託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規加強數據歸口管理。統一協議管理,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統一基金監管,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推動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

(十二)優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直接納入「一站式」結算,探索完善其他救助對象費用直接結算方式。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睏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動員基層幹部,依託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託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十三)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範轉診,促進合理就醫。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按規定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範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後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所在統籌地區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八、強化組織保障[編輯]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落實主體責任,細化政策措施,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實、群眾得實惠。要結合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制定出台細化措施,切實規範醫療救助保障範圍,堅持基本保障標準,確保制度可持續發展。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地區政策實施情況及時報送國家醫保局。

(十五)加強部門協同。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範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範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和信息共享。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十六)加強基金預算管理。在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基礎上,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資金使用。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促進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協調,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

(十七)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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