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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儲糧化學藥劑經營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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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儲糧化學藥劑經營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7〕60號
1997年12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儲糧化學藥劑

經 營 問 題 的 復 函

國辦函〔1997〕60號

國內貿易部、國家糧食儲備局:

  你們《關於請明確儲糧化學藥劑繼續由糧食部門負責經營管理的請示》(內貿國糧聯字〔1997〕第33號)收悉。經國務院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糧食系統的糧食儲運貿易公司、倉儲公司等專門供應糧庫、糧站所需儲糧化學藥劑和其他物資的經營單位,符合《農藥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經營條件的,可以繼續經營儲糧化學藥劑。

  二、儲糧化學藥劑不是專營商品,糧食系統上述經營儲糧化學藥劑的單位,在其經營活動中不得強行要求儲糧化學藥劑的用戶必須從這些單位購買儲糧化學藥劑。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作為儲糧化學藥劑用戶的糧庫、糧站,不得經營儲糧化學藥劑。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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