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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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8〕27號
2018年4月2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和
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8〕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鄉村小規模學校(指不足100人的村小學和教學點)和鄉鎮寄宿制學校(以下統稱兩類學校)是農村義務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辦好兩類學校,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加快教育現代化的重要任務,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基本要求,是打贏教育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有力舉措。近年來,國家採取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不斷加強農村義務教育,兩類學校辦學條件得到明顯改善。但兩類學校仍是教育的短板,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為切實解決兩類學校發展滯後問題,努力辦好公平優質的農村義務教育,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全面加強兩類學校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緊緊圍繞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切實履行法定職責,高度重視農村義務教育,堅持底線思維,實施底部攻堅,統籌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全面加強兩類學校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鄉村教育質量,把基礎教育越辦越好,加快建設教育強國,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堅實基礎。

(二)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統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農村學校建設,優化農村教育規劃布局,科學合理設置兩類學校,妥善處理好學生就近上學與接受良好義務教育的關係,切實保障廣大農村學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權利。

重點保障,兜住底線。堅持優先發展農村義務教育,公共資源配置對兩類學校重點保障。加強分類指導,精準施策,立足省情、縣情、校情,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推進學校基礎設施建設和教學裝備配備,補齊兩類學校辦學條件短板。加強經費投入使用管理,切實保障兩類學校正常運行。

內涵發展,提高質量。加強兩類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深化育人模式改革,堅持以學生為中心,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深入實施素質教育。配齊配強鄉村教師,大力提高鄉村教師素質,運用「互聯網+教育」方式,全面提升辦學水平。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基本補齊兩類學校短板,進一步振興鄉村教育,兩類學校布局更加合理,辦學條件達到所在省份確定的基本辦學標準,經費投入與使用制度更加健全,教育教學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城鄉師資配置基本均衡,滿足兩類學校教育教學和提高教育質量實際需要,鄉村教育質量明顯提升,基本實現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發展,為鄉村學生提供公平而有質量的教育。

二、統籌布局規劃

(四)準確把握布局要求。農村學校布局既要有利於為學生提供公平、有質量的教育,又要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方便學生就近入學;既要防止過急過快撤併學校導致學生過於集中,又要避免出現新的「空心校」。原則上小學1—3年級學生不寄宿,就近走讀上學,路途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小時;4—6年級學生以走讀為主,在住宿、生活、交通、安全等有保障的前提下可適當寄宿,具體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五)科學制訂布局規劃。縣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人口分布、地理特徵、交通資源、城鎮化進程和學齡人口流動、變化趨勢,統籌縣域教育資源,有序加強城鎮學校建設,積極消除城鎮學校大班額,在此基礎上,要統籌鄉村小規模學校、鄉鎮寄宿制學校和鄉村完全小學布局,修訂完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布局專項規劃,按程序公開徵求意見,並按程序報省級人民政府備案。在人口較為集中、生源有保障的村單獨或與相鄰村聯合設置完全小學;地處偏遠、生源較少的地方,一般在村設置低年級學段的小規模學校,在鄉鎮設置寄宿制中心學校,滿足本地學生寄宿學習需求。堅持辦好民族地區學校、國門學校和邊境學校。

(六)妥善處理撤併問題。布局規劃中涉及到小規模學校撤併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確定,但要按照「科學評估、應留必留、先建後撤、積極穩妥」的原則從嚴掌握。學校撤併原則上只針對生源極少的小規模學校,並應有適當的過渡期,視生源情況再作必要的調整。要嚴格履行撤併方案制訂、論證、公示等程序,並切實做好學生和家長思想工作。撤併後的閒置校舍應主要用於發展鄉村學前教育、校外教育、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等。對已經撤併的小規模學校,由於當地生源增加等原因確有必要恢復辦學的,要按程序恢復。各地要通過滿足就近入學需求、解決上下學交通服務、加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力度等措施,堅決防止因為學校布局不合理導致學生上學困難甚至輟學。

三、改善辦學條件

(七)完善辦學標準。各省(區、市)要認真落實國家普通中小學校建設標準、裝備配備標準和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有關要求,按照「實用、夠用、安全、節儉」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針對兩類學校特點,合理確定兩類學校校舍建設、裝備配備、信息化、安全防範等基本辦學標準。對於小規模學校,要保障信息化、音體美設施設備和教學儀器、圖書配備,設置必要的功能教室,改善生活衛生條件。對於寄宿制學校,要在保障基本教育教學條件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床鋪、食堂、飲用水、廁所、浴室等基本生活條件標準和開展共青團、少先隊活動及文體活動所必需的場地與設施條件。

(八)加快標準化建設。各地要統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強通往兩類學校的道路建設,完善交通管理和安全設施,開展校園周邊環境綜合治理,確保學生上下學安全。按照建設一所、達標一所、用好一所的要求,統籌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教育現代化推進工程等中央和地方學校建設資金,多渠道籌措經費,加快推進兩類學校建設。要摸清底數,對照標準,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實事求是確定建設項目和內容,制訂具體實施計劃,落實建設資金,加快建設進度,力爭2019年秋季開學前,各地兩類學校辦學條件達到本省份確定的基本辦學標準。要精打細算,避免浪費,堅決防止建設豪華學校。

四、強化師資建設

(九)完善編制崗位核定。對小規模學校實行編制傾斜政策,按照生師比與班師比相結合的方式核定編制;對寄宿制學校應根據教學、管理實際需要,通過統籌現有編制資源、加大調劑力度等方式適當增加編制。各省(區、市)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核定標準和實施辦法。推進縣域內同學段學校崗位結構協調並向鄉村適當傾斜,努力使鄉村學校中高級教師崗位比例不低於城鎮同學段學校。將到鄉村學校、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的經歷作為申報高級教師職稱和特級教師的重要條件。切實落實教師職稱評聘向鄉村學校教師傾斜政策,並優先滿足小規模學校需要,保障鄉村教師職稱即評即聘。深化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縣管校聘」管理改革,按照核定的編制,及時為鄉村學校配備合格教師,保障所有班級開齊開足國家規定的課程,保障小規模學校少先隊輔導員配備。各省(區、市)要統籌制定寄宿制學校宿管、食堂、安保等工勤服務人員及衛生人員配備標準,滿足學校生活服務基本需要。嚴格執行教職工編制標準,嚴格教師准入,為義務教育學校配齊合格教師。加快實行教職工編制城鄉、區域統籌和動態管理,盤活編制存量,統籌調配城鄉教師資源,嚴禁在有合格教師來源的情況下「有編不補」或者擠占挪用中小學教職工編制,從根本上解決部分地區長期聘用編外教師問題。

(十)提高鄉村教師待遇。進一步落實和完善鄉村教師工資待遇政策,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向兩類學校適當傾斜,統籌考慮當地公務員實際收入水平,加強督促檢查,確保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認真落實鄉村教師享受鄉鎮工作補貼、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生活補助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政策;因地制宜穩步擴大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實施範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高補助標準,並依據學校艱苦邊遠程度實行差別化補助。切實落實將符合條件的鄉村學校教師納入當地政府住房保障體系的政策。堅持從實際出發合理布局,加大艱苦邊遠地區鄉村教師周轉宿舍建設力度,保障教師基本工作和生活條件;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鄉村小規模學校應配建教師周轉宿舍;交通較為便利、距離相對較近的地方,可在鄉鎮寄宿制學校內或周邊集中建設教師周轉宿舍。關心鄉村教師生活,為教師走教提供交通幫助與支持。

(十一)改革教師培養培訓。加強實踐培養,結合推進城鄉教師交流支教,遴選一批鄉村教師到城鎮學校跟崗實習培養。適應一些鄉村小規模學校教師包班、複式教學需要,注重培養一批職業精神牢固、學科知識全面、專業基礎紮實的「一專多能」鄉村教師。通過送教下鄉、集中研修等方式,加大對鄉村學校校長、教師特別是小規模學校教師的培訓力度,增強鄉村教師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全面提升兩類學校教師教書育人能力與水平。「國培計劃」優先支持艱苦邊遠貧困地區鄉村教師培訓。加強教研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縣級教研機構作用,着力幫助提升鄉村小規模學校教育質量。鼓勵師範生到兩類學校開展教學實習。要加大教育經費支持教師隊伍建設力度,重點用於按規定提高教師待遇保障,提升教師專業素質能力。

五、強化經費保障

(十二)加大經費投入力度。要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優先發展義務教育。教育經費投入向兩類學校傾斜,統籌兼顧解決義務教育發展不平衡問題,大力促進教育公平。切實落實對鄉村小規模學校按100人撥付公用經費和對鄉鎮寄宿制學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標準增加公用經費補助政策,中央財政繼續給予支持。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進一步提高兩類學校生均公用經費水平,確保兩類學校正常運轉。各地要針對鄉鎮寄宿制學校實際需要,嚴格按照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探索將屬於政府職責範圍且適宜通過市場方式提供的學校安保、生活服務等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所需資金從地方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各地在編制鄉鎮中心學校年度預算時,應統籌考慮其指導小規模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等因素,結合財力狀況予以保障,嚴禁鄉鎮中心學校擠占小規模學校經費。

(十三)完善經費管理制度。各地要完善小規模學校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根據實際在小規模學校間合理統籌安排公用經費,實行賬目單列、規範管理、合理統籌,確保足額用於小規模學校,不得滯留或挪用。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公布鄉鎮中心學校及小規模學校公用經費預算安排額度,並提前撥付部分公用經費,保證小規模學校正常運轉。要加強鄉鎮中心學校財務管理,規範會計核算,加強財務審計,保障資金規範使用。

六、提高辦學水平

(十四)發揮中心學校統籌作用。強化鄉鎮中心學校統籌、輻射和指導作用,推進鄉鎮中心學校和同鄉鎮的小規模學校一體化辦學、協同式發展、綜合性考評,實行中心學校校長負責制;將中心學校和小規模學校教師作為同一學校的教師「一併定崗、統籌使用、輪流任教」。完善鄉村學校評價方式,充分激發每所學校和廣大鄉村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創造性。統一中心學校和小規模學校課程設置、教學安排、教研活動和教師管理,推進教師集體教研備課,統籌排課,音樂、體育、美術和外語等學科教師可實行走教,並建立相應的政策支持機制。中心學校要統籌加強控輟保學工作,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聯控聯保工作機制。

(十五)完善育人模式。充分發揮小規模學校小班教學優勢,採用更加靈活的教育教學方式,突出因材施教,加強個性化教學和針對性輔導,密切關注每一個學生思想動態和身心健康,切實提高育人水平。充分發揮寄宿制學校全天候育人和農村教育資源的獨特優勢,合理安排學生在校時間,統籌課堂教學、實踐活動、校園文化、學校管理,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綜合實踐和校園文化活動。充分發揮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作用,注重勞動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行為習慣養成,提高學生綜合素養和遵紀守法意識、自我防範能力,有效預防中小學生欺凌現象發生。密切家校聯繫,完善家訪制度,充分發揮家長委員會和家長學校作用,促進提高家庭教育質量,形成家校育人合力。進一步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教育關愛體系,建立翔實完備、動態管理的留守兒童信息台賬,健全優先保障、精準幫扶等制度,切實加強對留守兒童受教育全過程的管理,優先滿足他們的寄宿需求,配齊照料留守兒童生活的必要服務人員,使鄉鎮寄宿制學校真正成為促進孩子們身心健康成長的重要陣地。加強民族地區寄宿制學校管理,積極開展有利於促進民族團結和融合的教育教學活動,創造條件引導學生在學校生活、學習中廣泛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十六)推進「互聯網+教育」發展。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強硬件建設,充分利用衛星、光纖、移動互聯網等,加快實現兩類學校寬帶網絡全覆蓋。結合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要求,以外語、藝術、科學課程為重點,涵蓋所有學科,引進或開發幕課、微課等課程,提供豐富優質在線教育資源,保障兩類學校開齊開足開好課程,彌補師資力量不足等短板。發揮好優質學校、骨幹教師的輻射帶動作用,採取同步課堂、公開課、在線答疑輔導等方式,促進兩類學校師生與優質學校師生共同在線上課、教研和交流。研究探索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科學分析和監測兩類學校教育教學情況,基於精確數據,有針對性地指導學生學習和改進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發揮政府在推進「互聯網+教育」發展中的主導作用,積極運用市場機制,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軟硬件建設。遴選縣域內經驗豐富的教研人員、教師和專業技術人員赴兩類學校開展經常性指導,提高發展和應用「互聯網+教育」水平。

(十七)推進對口支教。完善城鄉學校支教制度,建立城鄉學校「手拉手」對口支援關係,廣泛開展對口幫扶活動,努力實現每一所鄉村學校都有城區學校對口幫扶,切實做到真幫實扶。大力消除城鄉教師交流輪崗障礙,統籌調劑縣域內城鄉學校編制,推進城鎮學校教師定期輪流到鄉村學校任教。各地要強化對兩類學校教研工作的指導,鼓勵城鄉間學校採取同步教研等多種方式開展交流。積極發揮社會組織在幫扶鄉村學校中的作用。

七、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落實政府責任。各地要把辦好兩類學校列入重要工作議事日程,加強省級政府統籌,健全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兩類學校在規劃布局、經費投入、建設運行、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的突出問題。要把辦好兩類學校納入地方各級政府考核體系,完善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工作目標按期實現。要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學校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推落實作用,有效調動各方力量,大力激發廣大校長、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努力營造促進農村義務教育發展良好局面。

(十九)加強督導檢查。建立和完善兩類學校質量監測和督導評估機制,將兩類學校一併納入縣域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和優質均衡督導評估認定,已通過基本均衡評估認定的縣區接受督導複查時應包括兩類學校。教育督導部門要為每所學校配備責任督學,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充分發揮督導檢查結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的作用,督促改進,以評促建,切實推動辦好農村義務教育。

國務院辦公廳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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