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
← | 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20年)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2022〕2號 2022年1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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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行政許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手段。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明晰行政許可權力邊界、規範行政許可運行,為企業和群眾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審批環境,對於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意義重大。為做好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編輯](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政府和社會的關係,依法編制、嚴格實施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持續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不斷提高審批效率和監管效能,更大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目標。2022年底前,構建形成全國統籌、分級負責、事項統一、權責清晰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體系,編制並公布國家、省、市、縣四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將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對清單內事項逐項編制完成行政許可實施規範,大幅提升行政許可標準化水平,「十四五」時期基本實現同一事項在不同地區和層級同要素管理、同標準辦理。
二、依法編制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編輯](三)明確清單編制責任。國務院審改辦負責組織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國務院審定後向社會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機構(以下稱審改牽頭機構)負責組織梳理上級設定、本地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本地區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編制本地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並抄送上一級審改牽頭機構。
(四)統一清單編制要求。各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當逐項明確事項名稱、主管部門、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基本要素。各地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中上級設定、本地區實施的事項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級清單的範圍,確保事項同源、統一規範。省、市、縣三級清單應當於2022年底前編制完成。依託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將國家、省、市、縣級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全部納入系統管理。
(五)及時動態調整清單。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擬新設或者調整行政許可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研究論證,並在起草說明中專門作出說明;司法行政部門在草案審查階段,應當徵求同級審改牽頭機構意見。行政許可正式實施前,有關部門應當提出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申請,審改牽頭機構應當及時進行調整,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做好實施前準備。因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動態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參照上述程序辦理。上級清單作出動態調整的,下級清單要及時相應調整。
(六)做好有關清單銜接。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政務服務事項基本目錄、「互聯網+監管」事項清單、投資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等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嚴格與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保持一致並做好銜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調整的,有關清單要適時作出相應調整。健全審改牽頭機構與其他清單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協同做好清單內容對接匹配。
三、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
[編輯](七)科學制定行政許可實施規範。對清單內的行政許可事項要逐項制定實施規範,結合實施情況確定子項、辦理項,明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程序、審批時限、收費、許可證件、數量限制、年檢年報等內容,並向社會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原則上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規範。對各地區實施規範存在差異、影響跨區域通辦的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研究提出解決方案,制定銜接辦法。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規範。
(八)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要依照行政許可實施規範制定辦事指南,並向社會公布。辦事指南一經公布,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隨意增加許可條件、申請材料、中介服務、審批環節、收費、數量限制等,不得超時限辦理行政許可,但可以作出有利於行政相對人的合理優化調整。在嚴格執行辦事指南的同時,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政務服務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要求,通過推行告知承諾、集成服務、一網通辦、跨省通辦等改革措施,更好滿足企業和群眾辦事需求。
(九)嚴肅清查整治變相許可。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落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大力清理整治變相許可。在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之外,有關行政機關和其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備案、證明、目錄、計劃、規劃、指定、認證、年檢等名義,要求行政相對人經申請獲批後方可從事特定活動的,應當認定為變相許可,要通過停止實施、調整實施方式、完善設定依據等予以糾正。
四、加強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編輯](十)依託清單明確監管重點。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是完善事前事中事後全鏈條全領域監管的重要基礎。對列入清單的事項,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評估實際情況和風險隱患,科學劃分風險等級,明確監管重點環節,實施有針對性、差異化的監管政策,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其中,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公眾健康,以及潛在風險大、社會風險高的重點領域,要依法依規重點監管,守牢質量和安全底線。與行政許可事項對應的監管事項,要納入「互聯網+監管」平台監管事項動態管理系統。
(十一)對清單內事項逐項明確監管主體。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確定監管主體;法律法規和「三定」規定未明確監管職責的,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確定監管主體。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地區,按照改革方案確定監管職責。對多部門共同承擔監管職責的事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實施綜合監管。有關部門之間就監管主體存在爭議的,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十二)結合清單完善監管規則標準。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要逐事項或者分領域制定並公布全國統一、簡明易行、科學合理的監管規則和標準。地方性法規、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省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監管規則和標準。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地區,要明晰審管邊界,強化審管互動,確保無縫銜接。對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要明確監管層級、監管部門、監管規則和標準,對用不好授權、履職不到位的要問責,堅決杜絕一放了之、只批不管等問題。
五、做好清單實施保障
[編輯](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加強統籌協調,配齊配強審改工作力量,及時研究解決清單管理和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工作落地落實。國務院審改辦要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和做法。
(十四)強化監督問責。各級審改牽頭機構要加強對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實施情況的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託「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好差評」系統、政府門戶網站等接受社會監督。針對違法違規編制清單、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實施變相許可等問題,要主動加大監督力度,責成有關部門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十五)探索清單多元化運用。要依託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匯總公布清單內行政許可事項的線上線下辦理渠道,逐步完善清單事項檢索、辦事指南查詢、網上辦理導流、疑難問題諮詢、投訴舉報留言等服務功能,方便企業和群眾辦理行政許可和開展監督。結合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推動各地區、各部門行政許可業務系統與全國行政許可管理系統深度對接,實現數據及時交互共享,對行政許可全流程開展「智慧監督」。鼓勵各地區創新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用場景,提升企業和群眾獲得感、滿意度。
附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國務院辦公廳
2022年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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