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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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
國辦發〔2023〕5號
2023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3年/第9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公布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
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
國辦發〔20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2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清單印發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一些法律法規作了修訂,有的機構職能發生調整,涉及清單中的部分行政許可事項,有關部門已經依法依規施行。按照清單管理工作機制,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對行政許可事項調整情況進行匯總,修訂形成《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經國務院同意,現予公布,並將修訂情況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修訂情況,刪去農業農村部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種、配套系中間試驗審批」、「新選育或引進蠶品種中間試驗審批」、「家畜繁殖員職業資格認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情況,刪去國家林草局主管的「林草種子苗木進出口審批」、「收購珍貴樹木種子和限制收購林木種子審批」、「使用低於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林木種子審批」。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情況,新增行政許可事項「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由體育總局主管,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體育部門實施;將體育總局主管的「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修改為「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審批」,實施機關增加體育總局。

四、根據新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經廢止,取消生態環境部主管的「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閒置審批」中的「防治噪聲污染設施拆除或閒置審批」,修改為「拆除或閒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審批」。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20〕5號)有關規定,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等關於全面實行股票發行註冊制的規定,將證監會主管的「公司發行股票、存托憑證註冊、核准」修改為「公司發行股票、存托憑證註冊」,「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註冊、核准」修改為「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註冊」。

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國家疾病預防控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有關規定,將「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產品審批」、「消毒產品生產單位審批」的中央主管部門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調整為國家疾控局,並對實施機關作出相應調整。

另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修訂等情況,對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內容作出調整。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及時調整完善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和實施規範,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不斷強化實施情況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紮實有效做好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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