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興達國際船務貿易有限公司在香港設立分公司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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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興達國際船務貿易有限公司在香港設立分公司的復函 國辦函〔1992〕89號 1992年10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興達國際船務貿易
有限公司在香港設立分公司的復函
國辦函〔1992〕89號
交通部:
你部《關於請核准在香港組建興達國際船務貿易有限公司的請示》(交運發〔1992〕611號)收悉。現函復如下:
同意上海海興輪船有限公司與美國海達有限公司合資的興達國際船務貿易有限公司在香港設立分公司,公司的經營範圍請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核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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