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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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21〕8號
2021年3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水庫
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2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水庫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集中開展了幾輪大規模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取得明顯成效,水庫安全狀況不斷改善,但部分水庫由於運行時間長、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安全隱患依然嚴重。為切實加強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堅持建管並重,嚴格落實各方責任,加快推進水庫除險加固,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加強監測預警設施建設,健全常態化管護機制,確保水庫安全長效運行,充分發揮其在防汛減災、供水保障和農業灌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目標任務。2022年年底前,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鑑定期限水庫的安全鑑定任務;對病險程度較高的水庫,抓緊實施除險加固;探索實行小型水庫專業化管護模式。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2020年前已鑑定病險水庫和2020年已到安全鑑定期限、經鑑定後新增病險水庫的除險加固任務;對「十四五」期間每年按期開展安全鑑定後新增的病險水庫,及時實施除險加固;健全水庫運行管護長效機制。

二、強化工作措施

(三)分類完善支持政策。按照相關實施方案做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處理好存量項目與增量項目的關係,切實把隱患和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在大中型水庫方面,對已完成安全鑑定的256座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央預算內投資給予積極支持,其中2000年以後建成的要進一步查清病險原因,督促落實相關責任,如有違規問題要嚴肅問責;以後經安全鑑定新增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地方承擔,中央預算內投資對遭遇高烈度地震、超標準洪水等原因發生病險的水庫除險加固予以支持。在小型水庫方面,對已完成安全鑑定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央財政予以補助支持;以後經安全鑑定新增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地方承擔,中央財政對小型水庫維修養護給予適當補助,支持地方統籌財政預算資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債券資金保障小型水庫除險加固、維修養護及雨水情測報和安全監測設施建設。(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快實施水庫除險加固。做好水庫安全鑑定,優化安全鑑定程序,提高鑑定成果質量。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加快前期工作,加強勘察設計、施工進度、質量安全、資金使用、竣工驗收等各環節監管,確保按期完成水庫除險加固建設任務,確保工程和資金安全。對已實施除險加固的水庫,要加快竣工驗收,確保儘快投入正常運行。合理妥善實施水庫降等報廢,建立退出機制,對功能萎縮、規模減少、除險加固技術不可行或經濟不合理的,經過充分論證後進行降等或報廢,並同步解決好生態保護和修復等相關問題。(水利部等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加強水庫運行管護。全面落實水庫安全管理責任制,按照相關法律和規定落實責任人。在做好病險水庫控制運用的基礎上,進一步落實水庫管護主體、人員和經費,做好日常巡查、維修養護、安全監測、調度運用、防汛搶險等工作,逐庫修訂完善防汛搶險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管理設施和搶險物料,推進管理規範化標準化。積極創新管護機制,對分散管理的小型水庫,切實明確管護責任,實行區域集中管護、政府購買服務、「以大帶小」等管護模式。切實管好用好中央財政小型水庫維修養護補助資金,發揮其撬動作用。積極培育管護市場,鼓勵發展專業化管護企業,不斷提高小型水庫管護能力和水平。(水利部等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加快建設水庫雨水情測報、大壩安全監測等設施,健全水庫安全運行監測系統,加強分析研判,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建立完善全國統一的水庫管理信息填報、審核、更新機制,實現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等信息動態管理。積極推廣應用第五代移動通信(5G)、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促進系統融合、信息共享,為水庫安全運行提供技術支撐。(水利部等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嚴格落實責任

(七)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所屬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負總責,要將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納入「十四五」規劃和相關計劃以及河湖長制管理體系。認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做到問題早發現、早處理,避免水庫「久病成險」。落實地方資金投入責任,制定水庫運行管護定額標準,對財力較弱的市縣,省級財政要適當加大補助支持力度。健全市場化機制,帶動地方投資和民間投資,擴大有效投資。在確保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社會資本參與小型水庫經營,用經營收益承擔部分管護費用。(地方人民政府負責)

(八)強化部門監督指導責任。水利部要健全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加強對水庫除險加固、運行管護和資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導、監督和考核;能源、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切實加強對所管轄水庫的監督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大中型水庫除險加固中央預算內投資。財政部負責安排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和維修養護中央補助資金。(各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制定水庫除險加固和運行管護工作問責辦法,明確責任追究主體、內容、程序等,完善監督保障措施。堅持「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審計和稽察等部門作用,加強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安全。持續開展水庫專項檢查、暗訪督查、稽察督導和質量巡檢,督促有關地方依法依規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對落實不力的責任單位和相關人員實施責任追究。(水利部牽頭負責)

各有關方面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職責分工和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細化實化各項政策措施,確保落地見效。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水利部要加強對本通知落實工作的跟蹤督促,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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