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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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4〕52號
2004年6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4〕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企業(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下同)是國有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保障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具有重要意義。當前,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總體穩定,但重特大事故仍然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

  (一)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認真貫徹執行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的方針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等,把安全生產作為一項長期的任務,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二)中央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全面負起責任,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經常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建立並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黨委、工會、共青團組織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三)中央企業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不斷完善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作業標準和崗位技術操作規程,積極採用先進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產技術,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確保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要積極探索建立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制訂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整體布局之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

  (四)中央企業要把安全生產作為日常生產經營管理的重要內容,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企業內部危險源和安全生產薄弱環節的監控與治理。廣泛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規範企業生產流程各環節、各崗位的行為。切實加強企業基層基礎工作,搞好對全體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使之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企業有關經營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法接受安全生產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五)中央企業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60號)精神,結合實際,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整頓和規範安全生產秩序,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要重點加強礦山、道路及水上交通運輸、危險化學品、特種設備、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突出問題進行徹底整治。礦山、建築施工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要嚴格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

  (六)中央企業要依法保證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產的技術改造,積極推進技術創新與進步,採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並依法申請、通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七)中央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專職監管人員。狠抓安全生產的超前防範工作,及時發現和分析安全生產問題,消除事故隱患。按照 「四不放過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和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八)中央企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有條件的企業可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動。

  (九)中央企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活動、信息或事項,要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中央煤炭企業要同時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有關安全生產的年度計劃、年中或年終總結,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二、明確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

  (一)國防科技、公安、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水利、質檢、環保、民航、旅遊、郵政等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設在各省(區、市)、市(地)的有關機構,各省(區、市)、市(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相關行業或領域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電監會及其設在各區域、各省(區、市)的監管機構負責電力系統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上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中央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安全標準、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情況,重大危險源監控情況,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情況等。

  (二)國家安全監管局及省(區、市)、市(地)安全監管部門具體負責工礦商貿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內容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外,從綜合監管的角度,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中央煤炭企業的安全監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

  (四)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搞好對企業負責人的安全業績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參與企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督促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三、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一)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國家、省(區、市)、市(地)三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設在各省(區、市)、市(地)的有關機構,以及各省(區、市)、市(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二)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安全監管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三)省(區、市)、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礦商貿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其他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其他中央企業在各省(區、市)、市(地)、縣(市)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分別由省(區、市)、市(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在各省(區、市)、市(地)的有關機構負責。

  (四)國家安全監管局會同國資委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在各省(區、市)、市(地)的有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四、做好中央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一)中央企業要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進行演練,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規定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

  (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中央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並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上級部門。

  (三)中央企業的事故調查處理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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