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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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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3〕106號
2013年12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產品

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13〕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不斷強化監管措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形勢總體平穩、逐步向好。但我國農業生產經營分散,監管力量薄弱,農產品質量安全仍然存在較大隱患。為貫徹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的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屬地管理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把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在規劃制訂、力量配備、條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納入縣、鄉級人民政府績效考核範圍,明確考核評價、督查督辦等措施。要結合當地實際,統籌建立食品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銜接機制,細化部門職責,明確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各環節工作分工,避免出現監管職責不清、重複監管和監管盲區。要督促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產地環境管理、生產過程管控、包裝標識、准入准出等制度。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的失職瀆職、徇私枉法等問題,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進行查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落實監管任務

  要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的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者認真執行安全間隔期(休藥期)、生產檔案記錄等制度。加強檢驗檢測和行政執法,推動農產品收購、儲存、運輸企業建立健全農產品進貨查驗、質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加強農業投入品使用指導,統籌推進審批、生產、經營管理,提高准入門檻,暢通經營主渠道。加強宣傳和科普教育,普及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質量安全意識。各級農業部門要加強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切實擔負起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

  三、推進農業標準化生產

  要堅持綠色生產理念,加快制訂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規範和標準,加大質量控制技術的推廣力度,推進標準化生產。繼續推進園藝作物標準園、畜禽養殖標準化示範場、水產標準化健康養殖示範場和農業標準化示範縣建設,加強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規模化生產經營主體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充分發揮其開展標準化生產的示範引領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安全優質農產品生產、綠色防控技術推廣等給予支持。強化對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產品的認證後監管,堅決打擊假冒行為。

  四、加強畜禽屠宰環節監管

  各地區要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的要求,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監管職責調整工作,涉及的職能等要及時劃轉到位,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銜接。各級畜牧獸醫部門要認真落實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強化畜禽屠宰廠(場)的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督促其落實進廠(場)檢查登記、檢驗等制度,嚴格巡查抽檢,堅決杜絕屠宰病死動物、注水等行為。切實做好畜禽屠宰檢疫工作,加強對畜禽防疫條件的動態監管,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長效機制,嚴格執行畜牧獸醫行政執法有關規定,嚴厲打擊私屠濫宰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深入開展專項治理

  要深入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實解決違法違規使用高毒農藥、「瘦肉精」、禁用獸藥等突出問題。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行政執法,加大案件查辦和懲處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嚴懲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曝光有關案件,營造打假維權的良好社會氛圍。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監督抽查,深入排查風險隱患,提高風險防範、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範縣創建活動,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和模式。

  六、提高監管能力

  要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檢測、執法等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切實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工作力量,儘快配齊必要的檢驗檢測、執法取證、樣品採集、質量追溯等設施設備。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整合各方資源,積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實現各環節檢測的相互銜接與工作協同,防止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特別要加強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執法納入農業綜合執法範圍,確保監管工作落到實處。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以及承擔相應職責的農業、畜牧、水產技術推廣機構要落實責任,做好農民培訓、質量安全技術推廣、督導巡查、監管措施落實等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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