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藥、獸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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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藥、獸藥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1〕67號
1991年10月2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藥、

獸藥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農藥和獸藥對於防治農、林、牧業發生的病、蟲、草、鼠害,促進農、林、牧業生產和保護人畜健康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國在農藥、獸藥的生產、銷售和使用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管理不嚴格,使用不科學。某些出口農副產品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用藥有時發生安全事故,甚至造成環境污染,影響人民的身體健康。因此,進一步加強農藥、獸藥管理,逐步解決農副產品農藥、獸藥殘留含量過高等問題,對保護人民身體健康,穩定和發展我國農副產品出口貿易,具有重要的意義。為此,經國務院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農藥、獸藥的登記制度

凡生產或進口用於防治農、林、牧業的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調節植物生長的農藥(包括化學農藥的原藥和加工製劑及生物農藥),一律向農業部申報登記;凡生產或進口獸醫專用的生物製品、生化藥品和化學藥品、中藥,須經農業部或省級畜牧(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登記。未經登記的農藥、獸藥一律不准生產、進口、銷售和使用。

二、農藥、獸藥的生產管理

農藥生產要嚴格實行生產許可證(或准產證)制度。凡未取得化工部門的許可證(或准產證)的企業一律不准生產。對不具備生產條件和污染環境的老企業要限期整頓,逾期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生產許可證(或准產證)。獸藥生產嚴格按《獸藥管理條例》管理,具體辦法由農業部制定。凡農藥項目未經化工部批准,獸藥項目未經農業部批准的,各地不准審批立項、對外簽約和建廠或新建生產裝置。

三、農藥、獸藥的使用管理

農藥的使用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控制農藥的使用範圍、使用量、使用次數和安全間隔期。

對獸藥的安全使用,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獸藥管理條例》及農業部發布的有關獸藥管理法規。

環保部門要補充制定對環境污染的使用準則,並加強對農藥污染環境的監測和監督工作。衛生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醫療單位對食品中的農藥、獸藥的殘留量進行衛生監督,並參加審定農藥的安全性結論。

六六六、滴滴涕、敵枯雙、二溴氯丙烷、殺蟲脒屬淘汰品種,從一九九二年起(殺蟲脒從一九九三年起)禁止在農業方面使用。在實施中,由化工部、商業部分別核實上述產品現有庫存數量,由商業部會同農業部、衛生部和國家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實物的報廢處理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研究確定財務處理辦法。

今後除國家指定企業生產的滴滴涕、林丹(包括少量的六六六)供出口和國家批准的特殊用途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准生產和銷售上述產品。這兩種產品要嚴格按化工部下達的產量計劃執行。國家工商部門負責檢查執行情況。

四、農藥的總供需平衡、經營和進口管理

農藥的總需求和總供給(包括國內生產和進口),每年由國務院農業生產資料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並報國務院審定。其進口和經營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完善化肥、農藥、農膜專營辦法的通知》(國發〔1989〕87號)的有關規定。

農藥除農資部門經營、農墾直供和農技推广部門有償轉讓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經營。

農藥進口要按照平衡確定的總指標由國家計委下達年度進口計劃。具體進口品種由農業部、商業部、經貿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國家下達的計劃提出意見,經化工部審查(在計劃下達的總額度內分品種和數量)同意後,經貿部門發放許可證,由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及由經貿部批准的有外貿進口權的單位對外訂貨。其他外貿企業一律不得從事農藥進口業務。邊境易貨貿易(統一納入總進口額度內)可由經貿部按國家批准的額度、品種統一組織實施。外貿部門進口的農藥除給農墾、農技推廣系統和外貿出口基地自用部分外,其餘全部交給農資專營部門統一經營。商檢部門要對進口農藥嚴格把關。各地海關對農藥進口要從嚴控制,對無證進口者予以沒收,堅決杜絕無證進口和未經批准而發證違反規定的情況發生。專營單位不准收購與銷售未經登記和沒有生產許可證生產的及非法進口的農藥。

五、抓緊制定農藥、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

衛生部、農業部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要密切配合、分工負責,分別制定國內和進出口食品、農副產品中農藥、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衛生部負責制定食品中農藥殘留限量標準。農業部負責制定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制定出口商品中農藥、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和檢驗方法標準。各部門要做好銜接工作,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分別定出計劃,逐步實施。要在「八五」末期,全面完成主要農藥品種殘留和檢驗方法標準的制定工作。所需必要的檢驗儀器、標準樣品和研製標準的經費,各部門要首先納入本部門的預算計劃,仍有困難的由國家計委、國家科委和財政部支持解決。各地方商檢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幫助解決。

六、農藥、獸藥殘留的檢測工作

農業部門、衛生部門和商檢部門要分別做好國內市場和出口的農副產品中農藥、獸藥殘留量的檢測。要嚴格把關,杜絕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的農副產品、食品流入市場,確保食用衛生安全。出口商品要符合國外市場要求。在檢驗中發現問題,要及時通知生產、銷售和使用單位,從農畜牧生產環節開始就控制農藥和獸藥的殘留超標的因素,保證產品合格。

七、加強宣傳、監督檢查工作

農技推廣、植保、畜牧等主管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長期不懈地對農牧民、農牧業生產和加工等單位進行農藥、獸藥殘留超標的危害及科學、安全用藥方面的宣傳教育,努力做到家喻戶曉。要積極組織推廣農藥、獸藥新品種的使用,幫助和指導農牧民科學用藥。農資專營、農技推廣和農藥、獸藥生產單位要做好農藥、獸藥的售後服務工作。

工商、監察、商業、農牧業、衛生、化工、經貿、商檢、海關及環保、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聯合做好管理工作。對農藥、獸藥的生產、進出口、銷售、環保和使用情況定期檢查。對嚴格執法、確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相應的榮譽和物質獎勵。對違法生產、進出口、銷售者要依法從嚴懲處。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分別按各自的職責,在一九九二年上半年組織一次全面檢查,按本通知精神對過去已發布的實施辦法和細則進行檢查,需修改和補充的要加以補充完善,並重新發布。

各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在農藥、獸藥管理方面的問題,由國務院農業生產資料協調領導小組負責協調。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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