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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利用外資統計報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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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利用外資統計報告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86〕8號
1986年1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利用外資統計報告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8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隨着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規模不斷擴大。為及時、準確、全面地掌握全國利用外資情況,給制定政策、編制計劃和研究問題提供依據,必須加強利用外資的統計報告工作。近幾年,各地區、各部門在這方面做了不少努力,對做好利用外資工作起了一定作用。但是,一些地區和部門對這項工作還沒有引起應有的重視,統計力量不足,遲報、錯報、漏報甚至不報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利用國際商業貸款的統計報告,問題尤為突出。這種狀況將影響國家宏觀決策,應迅速加以改變。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利用外資統計報告工作的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區、各部門利用外資的情況,包括經批准以借款形式借入的境外資金、發行的外幣債券和股票,都必須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的規定,按照國家統計局、對外經濟貿易部聯合制訂的《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要求,報送國家統計局和對外經濟貿易部,並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統計報告的報送時間,電訊月報為月後七天,季報為季後十五天。

二、必須堅決制止不按規定報送、隱瞞不報或謊報的現象。凡是不按規定辦的,將根據其情節輕重,授權主管部門給予罰款,直至沒收其借款,並追究領導人員和當事人的責任。

三、依法批准的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在境外的借款和吸收的投資,應執行國家統一的利用外資統計報告制度。如違反有關規定,應依照《統計法》給予處分。

四、要切實加強對利用外資統計報告工作的領導。在利用外資項目較多的地區、部門,要指定統計負責人,並根據工作需要,充實統計業務力量。要做好統計基礎工作,保證上報及時、準確,不重不漏。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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