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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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0〕54號
2010年11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10〕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和政府歷來關心孤兒的健康成長。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孤兒福利事業取得了長足進展,孤兒生活狀況得到了明顯改善,但總體看,孤兒保障體系還不夠健全,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為建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孤兒保障制度,使孤兒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地方縣級以上民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有利於孤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原則,採取多種方式,拓展孤兒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一)親屬撫養。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確定。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鼓勵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擔任孤兒監護人;沒有前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機構養育。對沒有親屬和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經依法公告後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在社區購買、租賃房屋,或在機構內部建造單元式居所,為孤兒提供家庭式養育。公安部門應及時為孤兒辦理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三)家庭寄養。由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可由監護人對有撫養意願和撫養能力的家庭進行評估,選擇撫育條件較好的家庭開展委託監護或者家庭寄養,並給予養育費用補貼,當地政府可酌情給予勞務補貼。

  (四)依法收養。鼓勵收養孤兒。收養孤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辦理。對中國公民依法收養的孤兒,需要為其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戶口登記機關應及時予以辦理,並在登記與戶主關係時註明子女關係。對寄養的孤兒,寄養家庭有收養意願的,應優先為其辦理收養手續。繼續穩妥開展涉外收養,進一步完善涉外收養辦法。

  二、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維護孤兒基本權益

  (一)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為滿足孤兒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機構撫養孤兒養育標準應高於散居孤兒養育標準,並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地方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地方支出孤兒基本生活費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民政、財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孤兒基本生活費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按時發放,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用於孤兒。

  (二)提高孤兒醫療康復保障水平。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適當提高救助水平,參保(合)費用可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孤兒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穩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慈善組織可為孤兒投保意外傷害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或補充保險。衛生部門要對兒童福利機構設置的醫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給予支持和指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防疫工作的指導,及時調查處理機構內發生的傳染病疫情;鼓勵、支持醫療機構採取多種形式減免孤兒醫療費用。繼續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

  (三)落實孤兒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經濟困難的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由當地政府予以資助。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範圍。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優先予以資助;孤兒成年後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學校為其優先提供勤工助學機會。切實保障殘疾孤兒受教育的權利,具備條件的殘疾孤兒,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等殘疾孤兒,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不能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鼓勵並扶持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兒成年後就業。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5號)等精神,鼓勵和幫扶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實現就業,按規定落實好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免費職業介紹、職業介紹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政策;孤兒成年後就業困難的,優先安排其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孤兒成年後就業扶持政策,提供針對性服務和就業援助,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就業。

  (五)加強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後,按規定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計劃優先予以資助,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兒成年後,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條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應條件的,當地政府要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對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房屋的維修和保護工作。

  三、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建設,提高專業保障水平

  (一)完善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十二五」期間,繼續實施「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劃」,孤兒較多的縣(市)可獨立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其他縣(市)要依託民政部門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相對獨立的兒童福利設施,並根據實際需要,為其配備撫育、康復、特殊教育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救護車、校車等,完善兒童福利機構養護、醫療康復、特殊教育、技能培訓、監督評估等方面的功能。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維修改造及有關設備購置,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多渠道解決。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考慮兒童福利事業發展需要,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兒童福利機構條件。海關在辦理國(境)外無償捐贈給兒童福利機構的物資設備通關手續時,給予通關便利。

  (二)加強兒童福利機構工作隊伍建設。科學設置兒童福利機構崗位,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培訓。在整合現有兒童福利機構從業人員隊伍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通過購買服務和社會化用工等形式,充實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力量,提升服務水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將兒童福利機構中設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教育、衛生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要主動吸收兒童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參加。積極推進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資格制度建設,支持開發孤殘兒童護理員教材,設置孤殘兒童護理員專業,對孤殘兒童護理員進行培訓。

  (三)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作用。兒童福利機構是孤兒保障的專業機構,要發揮其在孤兒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對社會上無人監護的孤兒,兒童福利機構要及時收留撫養,確保孤兒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發揮兒童福利機構的專業優勢,為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的孤兒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和服務。

  四、健全工作機制,促進孤兒福利事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孤兒保障工作,把孤兒福利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要加強對孤兒保障工作的領導,健全「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孤兒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加強孤兒保障工作能力建設,充實兒童福利工作力量,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建設好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統。財政部門要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將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資金預算,通過財政撥款、民政部門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資金,切實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經費。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人口計生等部門要將孤兒保障有關工作列入職責範圍和目標管理,進一步明確責任。

  (二)保障孤兒合法權益。依法保護孤兒的人身、財產權利,積極引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孤兒提供法律服務,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孤兒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關方面要嚴厲打擊查處拐賣孤兒、遺棄嬰兒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並制止公民私自收養棄嬰和兒童的行為。公安部門應及時出具棄嬰撿拾報案證明,積極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發現棄嬰,應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轉送他人。有關部門要儘快研究擬訂有關兒童福利的法規。

  (三)加強宣傳引導。進一步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義精神和傳統美德,積極營造全社會關心關愛孤兒的氛圍。大力發展孤兒慈善事業,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實施公益項目、提供服務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救孤恤孤活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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