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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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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5〕20號
2015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按照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着力強化安全生產法治建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健康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

  (一)加快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抓緊制定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積極推動礦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鐵路法等相關法律修訂出台,加快煤礦安全監察、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民用航空安全保衛、重大設備監理、高毒物品與高危粉塵作業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等有關法規的研究論證和制修訂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推動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規章制修訂工作,健全安全生產法治保障體系。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標準。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安全生產標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加快制修訂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逐步縮減推薦性標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建立完善行業安全管理標準,並在制修訂其他行業和技術標準時充分考慮安全生產的要求。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科學建立和優化工作程序,儘可能縮短相關標準出台期限,對於安全生產工作急需標準要按照特事特辦原則,加快完成制修訂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及時做好相關規章制度修改完善工作。加強調查研究,準確把握和研判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認真調查分析每一起生產安全事故,深入剖析事故發生的技術原因和管理原因,有針對性地健全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對事故調查反映出相關法規規章有漏洞和缺陷的,要在事故結案後立即啟動制修訂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做好有關地方和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既要簡政放權,又要確保安全准入門檻不降低、安全監管不放鬆。

  二、依法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監管責任制。依法加快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全面建立「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對有關行業領域的監督管理,形成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切實做到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加強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向同級組織部門報送安全生產情況,將其納入領導幹部政績業績考核內容,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五)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切實做到安全生產責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訓到位、基礎管理到位和應急救援到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要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均負有領導責任,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和管理人員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所有企業都要建立生產安全風險警示和預防應急公告制度,完善風險排查、評估、預警和防控機制,加強風險預控管理,按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六)進一步嚴格事故調查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照事故等級和管轄權限,依法開展事故調查,並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完善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按規定由省級、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查處的重大、較大和一般事故,分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掛牌督辦、審核把關。對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重大事故,經國務院批准後,成立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或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對典型的較大事故,可由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直接督辦。建立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規定時限內結案並依法及時向社會全文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同時由負責查處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事故結案1年後及時組織開展評估,評估情況報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創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制

  (七)加強重點監管執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根據轄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分別篩選確定重點監管的市、縣、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跟蹤監管、直接指導。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各地區排查梳理高危企業分布情況和近5年來事故發生情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國家重點監管調度範圍並實行動態管理。進一步加強部門聯合監管執法,做到密切配合、協調聯動,依法嚴肅查處突出問題,並通過暗訪暗查、約談曝光、專家會診、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八)加強源頭監管和治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實現同步協調發展。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有關建設項目規劃、設計環節的安全把關,防止從源頭上產生隱患。建立崗位安全知識、職業病危害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離,對發生事故的要依法倒查企業安全生產培訓制度落實情況。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產整頓,直至關閉退出。督促企業加強生產經營場所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防止職業病發生。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與企業聯網的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統,實行企業自查自報自改與政府監督檢查併網銜接,並建立健全線下配套監管制度,實現分級分類、互聯互通、閉環管理。

  (九)改進監督檢查方式。各地區和相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暗查暗訪安全檢查制度,制定事故隱患分類和分級掛牌督辦標準,對重大事故隱患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強化預防控制措施。推行安全生產網格化動態監管機制,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覆蓋到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和鄉村、社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環境,不得以招商引資、發展經濟等為由對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設置障礙,2015年底前要全面清理、廢除影響和阻礙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相關規定,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誠信約束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企業安全生產誠信建設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信用記錄並納入國家和地方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要實行安全生產「黑名單」制度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在經營、投融資、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進出口、出入境、資質審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區要於2016年底前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2018年底前實現全國聯網,並面向社會公開查詢。相關部門要加強聯動,依法對失信企業進行懲戒約束。

  (十一)加快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整合建立安全生產綜合信息平台,統籌推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信息化工作,實現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安全誠信、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專業人才、行政許可、監測檢驗、應急救援、事故責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消除信息孤島。要大力提升安全生產「大數據」利用能力,加強安全生產周期性、關聯性等特徵分析,做到檢索查詢即時便捷、歸納分析系統科學,實現來源可查、去向可追、責任可究、規律可循。

  (十二)運用市場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在依法推進各類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並理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與風險抵押金的關係,推動建立社會商業保險機構參與安全監管的機制。要在長途客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領域繼續實施承運人責任保險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推動在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種設備、金屬冶煉與加工、水上運輸等高危行業和重點領域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推動公共聚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企業投保火災公共責任保險。建立健全國家、省、市、縣四級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和服務機制。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專業服務組織和註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積極提供安全管理和技術服務。

  (十三)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工作協調。制定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規定,明確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安全生產案情通報機制,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執法協作,嚴厲查處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逾期不履行安全生產行政決定的,要依法強制執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約束力,切實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

  四、嚴格規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

  (十四)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按照強化安全生產監管與透明、高效、便民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後監管辦法,提高政府安全生產監管服務水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中央垂直管理部門設在地方的機構要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清單方式明確每項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權和責任,制定工作流程圖,並通過政府網站和政府公告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切實做到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五)完善科學執法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制定年度執法計劃,明確重點監管對象、檢查內容和執法措施,並根據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確保執法效果。建立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一體化監管執法制度,對同類事項進行綜合執法,降低執法成本,提高監管實效。各有關部門依法對企業作出安全生產執法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要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

  (十六)強化嚴格規範執法。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明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締和上限處罰等執法決定的具體情形、時限、執行責任和落實措施。加強執法監督,建立執法行為審議制度和重大行政執法決策機制,依法規範執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權,評估執法效果,防止濫用職權;對同類安全生產執法案件按不低於10%的比例,召集相關企業進行公開裁定。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

  (十七)健全監管執法機構。2016年底前,所有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落實監管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強化安全生產基層執法力量,對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結構進行調整,3年內實現專業監管人員配比不低於在職人員的75%。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通過探索實行派駐執法、跨區域執法、委託執法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和規範鄉鎮(街道)及各類經濟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

  (十八)加強監管執法保障建設。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在總結做好工傷預防試點工作基礎上,抓緊制定工傷預防費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加大對工傷預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作為政府行政執法機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保障範圍,深入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機構規範化、標準化建設,改善調查取證等執法裝備,保障基層執法和應急救援用車,滿足工作需要。

  (十九)加強法治教育培訓。按照誰執法、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普法宣傳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產法治素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納入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法律法規和執法程序培訓,對新錄用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堅持凡進必考必訓,對在崗人員原則上每3年輪訓一次,所有人員都要經執法資格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執證上崗。

  (二十)加強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人員的思想建設、作風建設和業務建設,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建立現場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2017年底前,所有執法人員配備使用便攜式移動執法終端,切實做到嚴格執法、科學執法、文明執法。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強化紀律約束,堅決查處腐敗問題和失職瀆職行為,宣傳推廣基層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先進典型,樹立廉潔執法的良好社會形象。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積極抓好工作落實。各級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帶頭厲行法治、依法辦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安全生產問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監督檢查,促進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措施的落實,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4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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