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抗旱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抗旱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7〕68號 2007年12月9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抗旱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抗旱工作。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強,抗旱服務體系進一步完善,水資源調度與管理日益規範,節水型社會建設逐步推進,抗旱減災取得顯著成效。但是,隨着全球氣候變暖,乾旱缺水的問題日趨嚴重。為進一步做好抗旱工作,預防和減少乾旱災害損失,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抗旱工作的重要性
我國是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國家,乾旱災害頻繁而嚴重,局部性、區域性的乾旱災害連年發生。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用水需求增加,以及受全球氣候變暖影響,乾旱缺水問題越來越嚴重,乾旱災害呈現頻次加快、範圍擴大、損失加重的趨勢,受旱區域由北方、西部地區向南方、東部地區擴展,旱災影響範圍由農業向工業、生態等領域擴展。據預測,在充分考慮節水的情況下,2030年我國用水量將達到或接近可利用水資源的總量,抗旱形勢更趨嚴峻。同時,當前抗旱減災工作基礎仍然薄弱,全國一半以上的耕地缺少灌溉設施,現有水利工程大部分標準偏低,一些工程不配套,老化失修嚴重;城鄉供水體系抵禦旱災能力弱,大部分城市供水水源單一,防範突發性水危機能力較低;水污染和水資源浪費現象比較嚴重;抗旱管理體制、機制仍不健全。加強抗旱減災工作,應對日益嚴重的乾旱災害,對於確保國家糧食安全,保證廣大人民群眾生活和工農業生產用水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保障城鄉供水安全、糧食安全、恢復和保護生態環境為出發點,綜合運用法律、行政、工程、經濟、科技等手段,實現城鄉生活、工農業生產、生態全面抗旱,大力建設節水型社會,最大程度減輕乾旱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基本原則。堅持全面規劃,城鄉統籌,以防為主,防抗結合;堅持開源、節流和保護並重,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強抗旱設施建設,優化資源配置,大力推廣節水先進技術,積極推行節約用水的生產生活方式;堅持滿足生活用水與生產用水相結合,統一管理,科學調度,優先滿足生活用水,協調好工業、農業以及生態用水,努力提高抗旱水源利用效率。
(三)目標任務。今後十年,全國抗旱減災能力顯著提高,節水型社會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全民抗旱減災意識普遍增強,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明顯提高。確保在發生中等程度乾旱時,城鄉生活、工業生產用水有保障,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不遭受大的影響;發生嚴重乾旱時,城鄉生活用水基本有保障,工農業生產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加強抗旱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加大抗旱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加強控制性水源工程建設,加大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力度,不斷完善抗旱工程體系。加強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加快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擴大泵站技術改造實施範圍和規模,不斷提高蓄供水能力和水資源利用效率。乾旱缺水地區要因地制宜加快修建各種蓄水、引水、提水、雨水集蓄工程及再生水利用、人工增雨設施,特別要做好與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小機井、小水窖、小塘壩、小泵站等小微型抗旱設施建設,切實提高抗旱減災能力。
(二)加快抗旱應急水源建設。各地區要把保證居民飲水安全放在抗旱工作的首位,加快各類應急抗旱備用水源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加強城鄉應急水源儲備,爭取用5年左右時間,在人口相對集中區域建設一批規模合理的抗旱備用水源,以應對特大乾旱和各類影響城鄉居民生活供水安全的突發事件。要加大中西部老旱區、貧困區、草原牧區、少數民族地區農村飲水解困工程建設力度。
(三)提高耕地抗旱保墒能力。加大中低產田改造和土地復墾、整理力度,按照田地平整、土壤肥沃、溝渠配套的要求,加快建設旱澇保收、高產穩產的高標準農田。要加強墒情監測體系建設,加快實施沃土工程,鼓勵農民發展綠肥、秸稈還田和施用農家肥,提高耕地保墒能力和農業抗旱能力。
(四)加強對抗旱設施、水源的管理和保護。各地區要結合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對抗旱設施的管理,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空中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監測,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證抗旱用水的安全供給。加強對水庫、閘壩等水利工程的科學調度,合理利用洪水資源,在保證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多攔多蓄,增加抗旱用水。為城市等人口密集區供水的重要抗旱水源,要嚴格管理和保護,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五)完善抗旱服務組織體系。各地區要繼續加強對抗旱服務組織的扶持和指導,明確其職責任務,提高人員素質,轉變服務觀念,不斷增強服務水平和抗旱能力。要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各種形式的抗旱服務組織,不斷擴大其覆蓋範圍。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組建具有多種功能的防汛抗旱應急服務隊伍,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
(六)進一步完善節水機制和制度。要抓緊研究制訂流域和行政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建立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制訂行業用水定額,全面實行區域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完善取水許可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充分運用價格、財稅、金融等手段促進水資源的節約和高效利用,建立保障飲用水安全、體現我國水資源緊缺狀況,以節水、提高用水效率、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為核心的水價機制。
(七)做好重點領域節水工作。要加強農田節水基礎設施建設,配套節水設備,推行科學灌溉制度,推廣灌溉節水技術,按照因地制宜、適水種植的原則,大力推進農業節水。要結合水資源特點和產業結構調整,嚴格控制高耗水項目,鼓勵發展低耗水的高新技術產業,努力降低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提高水資源的重複利用率。要加強城鄉生活用水管理,加快供水管網更新改造和節水型用水器具、計量儀表的研製推廣,擴大利用再生水,合理利用多種水源,努力減少水資源消耗。
(八)加強抗旱減災基礎研究和科技創新。要大力推進抗旱減災基礎理論和實用技術研究,加強氣候變化對乾旱的影響、乾旱形成機理、旱災風險區劃、乾旱監測預警和人工增雨抗旱技術等方面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抗旱減災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加強抗旱減災國際交流與合作,充分吸收和借鑑國際先進經驗和技術,不斷提高我國抗旱科技水平。
四、加強抗旱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對抗旱工作的統籌規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在水資源綜合利用與配置、農村飲水安全、病險水庫除險加固、節水改造等規劃制訂和實施中要充分考慮抗旱工作需要,完善抗旱減災功能。各地區應結合經濟發展和抗旱減災工作實際,組織編制抗旱規劃,並與其他相關規劃做好銜接,以優化、整合各類抗旱資源,提升綜合抗旱能力,避免重複建設。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抗旱規劃編制工作的組織指導。
(二)加大對抗旱減災資金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抗旱減災要求相適應的資金投入機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資金,保障抗旱減災投入。
(三)制訂抗旱物資補貼優惠政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制訂和完善對農業抗旱用油、用電和種子、化肥、地膜等農用抗旱物資以及農民自建的小微型抗旱水源工程、設施的具體補貼政策和管理辦法,把中央支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根據抗旱工作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供農業抗旱用油、用電需求計劃,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安排專項指標優先保證;農業、供銷、農資等部門和單位要保證種子、化肥、地膜等農用抗旱物資的供給。
(四)完善抗旱法規制度。有關部門要加快抗旱條例的起草制訂工作,進一步明確各地區、各部門在抗旱工作中的職責和行為規範,確保抗旱工作依法有序進行。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加快完善地方性抗旱法規。同時,要進一步建立完善旱情監測預警、統計評估、應急調水等工作制度。
(五)加強抗旱預案建設。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抓緊編制修訂本地區、本行業和領域的抗旱預案,城市等人口密集區要儘快研究制訂應對特大乾旱、突發性水源事件的應急供水預案。加強對抗旱預案的動態管理,不斷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乾旱災害發生後,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根據災害情況及時啟動預案,組織開展抗旱工作。
(六)強化抗旱物資儲備。乾旱災害頻繁地區要根據災害特點、規律和分布情況,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以滿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強抗旱物資儲備、使用和調撥的管理,優化儲備方案,不斷提高應急抗旱能力。
(七)發揮保險機制的抗旱減災作用。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支持、市場運作、農民自願的原則,積極推進農業保險,進一步完善分散旱災等災害風險的保險機制,提高應對乾旱災害能力。
五、加強對抗旱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抗旱責任制的落實。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抗旱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把抗旱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責任落實。乾旱災害發生後,有關領導幹部要深入抗旱一線,及時解決抗旱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結合實際建立有效的抗旱責任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組織不力、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二)提高抗旱決策指揮能力。加快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進一步完善抗旱功能。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旱情監測、分析、預警、會商和評估,為抗旱指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加強組織協調和指揮調度,建立抗旱信息統一發布制度。要健全抗旱指揮隊伍,不斷提高指揮能力和水平。
(三)積極做好抗旱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要面向社會、面向群眾,加強抗旱減災工作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全民抗旱意識和節水意識。要加強社會輿論引導,為抗旱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結合實際,制訂本地區、本部門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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