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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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汶川地震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國辦發 〔2008〕39號
2008年5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發生後,全國各族人民、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海外華僑華人以及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和國際友人慷慨捐助,為抗震救災提供了大量資金和物資。為加強和規範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則[編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做好救災捐贈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規範救災捐贈活動,管好用好救災捐贈款物,切實保護捐贈人、受贈人和災區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自願捐贈,不得攤派。救災募捐要堅持自願的原則,不得攤派或變相攤派。

(二)尊重意願,專款專用。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體現捐贈人的意願,不得將捐贈款物挪作他用。

(三)統一規劃,突出重點。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要根據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實際需要,合理安排,有效使用,重點向受災嚴重地區傾斜。

(四)公開透明,加強監督。規範救災捐贈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時向社會公開安排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救災捐贈款物的安全。

二、規範救災捐贈款物接收管理,保證捐贈工作有序進行[編輯]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以政府名義接收救災捐贈款物,各有關部門可接收本系統的捐贈款物。各級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可以救災名義向社會開展募捐活動,接收救災捐贈。沒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以救災名義開展募捐活動,應經民政部門批准,未經批准已經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要及時到民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其他社會組織接收的捐贈款物要及時移交民政部門或者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組織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等各類救災募捐活動,要按規定報有關部門批准,募集的捐贈款物要及時移交民政部門或者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救災捐贈款物接收部門和單位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法規政策,制定嚴格的工作程序,明確紀律要求,建立責任制度。接收救災款物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款相符、賬目清楚,並向捐贈人出具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民政部通過中央財政匯繳專戶接收救災捐贈資金,有關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接收的救災捐贈資金按省(區、市)人民政府現行規定執行,納入專戶管理。

三、加強規劃引導,合理有效使用救災捐贈款物[編輯]

民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向接收捐贈的部門和單位及社會公布需求信息。救災捐贈款物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複投入和浪費。災民過渡安置房建設和災後恢復重建要合理確定資金來源,可以協商方式引導接收捐贈部門和單位安排資金。

定向捐贈的款物,由接收捐贈部門和單位按照捐贈人意願安排使用。在捐贈款物過於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項目的情況下,接收捐贈部門和單位要主動徵求捐贈人的意見,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調劑使用。民政部要根據抗震救災需要和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按有關規定,提出其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分配方案,財政部審核撥付。地方民政部門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分配辦法,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制定。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接收的非定向捐贈資金可根據抗震救災需要和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自行安排使用並報民政部門備案,但不得用於增加本機構的原始基金。

各級民政部門在救災捐贈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贈資金中列支管理費用,相關費用由財政部門按規定安排。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開支的管理費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其自身章程的規定,並儘可能少提取或不提取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提取使用情況要向社會公布。

四、完善統計和信息公開制度,增強救災捐贈工作透明度[編輯]

救災捐贈款物接收部門和單位要認真做好救災捐贈款物的統計工作,按照捐贈人意願,分清定向捐贈和非定向捐贈款物。要建立救災捐贈款物信息公開制度,各省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屬地原則匯總統計本省(區、市)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並報民政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等社會團體和組織要將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報民政部,由民政部匯總並定期公布全國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況。地方各有關部門以及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公募基金會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詳細情況。

五、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加強對救災捐贈工作的監督檢查[編輯]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救災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部門監管協調配合機制。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查處和取締各類非法募捐活動。公安、司法部門要堅決打擊借募捐名義從事詐騙活動等違法行為。審計、財政部門要對救災捐贈款物接收部門和單位相關工作進行跟蹤檢查,定期公布檢查結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監察部門要對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以及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的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違紀違法的單位和個人要迅速查辦,從嚴處理。新聞媒體要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及時披露救災捐贈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救災捐贈款物接收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內部監管,建章立制,自覺接受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及社會的監督。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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