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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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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4〕104號
1994年12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

涉外婚姻介紹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1994〕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一些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機構及某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暴利,串通境外人員,借介紹婚姻之名,將我國一些婦女騙出境外,釀成不少悲劇,嚴重損害了我國的民族尊嚴和民族感情。為加強涉外婚姻介紹管理,保障我國婦女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的聲譽,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紹機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業務。任何個人不得採取欺騙手段或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

   對已成立的從事或變相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機構,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進行清查,一經查出,堅決取締;對在婚姻介紹活動中採取欺騙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責任者,要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對本通知下發後仍繼續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單位和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這種婚姻介紹的個人,一經發現,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沒收非法所得並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且有違法行為的,要依法懲處。同時,當地人民政府要追究其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及其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任何人如發現從事涉外婚姻介紹活動的單位和採取不正當手段從事涉外婚姻介紹的個人,可向各級民政、公安部門舉報。我駐外使、領館如發現國內的單位或個人串通境外人員從事不正當的涉外婚姻介紹活動,應及時報告民政部和外交部。

   二、電視、廣播、報刊、雜誌等新聞媒體不得播放或刊登涉外徵婚廣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得張貼或散發此類徵婚廣告。

   三、加強國內婚姻介紹歸口管理。目前,國內婚姻介紹由於缺乏歸口管理,出現了放任自流的狀況,這也是導致涉外婚姻介紹混亂的原因之一。為此,今後凡申請成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的,應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民政部門要對國內婚姻介紹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

本通知內容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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