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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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4〕93號
2004年1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4〕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10年來,江蘇、安徽、山東、河南四省的廣大幹部群眾克服困難,團結治污,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以下簡稱淮河治污)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淮河水質有了比較明顯的改善。但由於存在經濟增長方式粗放,治污體制和機制不順,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滯後,水資源開發利用過度等問題,淮河治污尚未達到預期目標,人民群眾還不滿意。對於這些問題,必須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為進一步推進淮河治污工作,儘快從根本上改善水質,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一)充分認識淮河治污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淮河流域是全國重要的商品糧基地,經濟總量約占全國的1/8,是全國水利建設投資的重點地區,也是南水北調東線工程的必經之地,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加強淮河治污工作,對於維護沿淮地區1.68億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保障華東、華中以及華北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做好淮河治污工作,對中西部地區乃至全國的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也具有重要的示範和借鑑作用。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採取切實有力措施,認真做好淮河治污工作。

(二)明確淮河治污的方針和指導思想。淮河治污要堅持統籌協調、系統管理,突出重點、綜合治理,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依法防治、社會監督的方針。淮河治污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經濟結構調整力度,注重用改革的辦法解決制約環境保護的體制、機制問題,用系統科學的方法綜合治理生態環境,重視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善於運用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確保實現各階段治污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明確目標,分期實施

(三)淮河治污的長遠目標是,恢復山青水秀的自然面貌,維護流域生態系統良性循環;中期目標是,到2010年,淮河水質得到明顯改善,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和水功能區的要求;近期目標是,到2005年,鞏固淮河治污成果,保持水質基本穩定。

在2005年年底前,《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確定的治污工程投入運行的比例達到60%(安徽省達到55%);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與2000年相比分別削減20%和10%;在來水基本正常的情況下,該流域25個省界斷面水質基本達到《計劃》目標,淮河幹流省界斷面水質基本達到Ⅲ類。枯水期無天然徑流省界斷面化學需氧量濃度低於100毫克/升。

在2007年年底前,《計劃》確定的治污工程投入運行的比例達到90%(安徽省達到85%);山東、江蘇兩省省轄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70%,縣級市市區和縣城所在鎮污水處理率達到40%;河南省省轄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65%,縣級市市區和縣城所在鎮污水處理率達到35%;安徽省省轄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60%,縣級市市區和縣城所在鎮污水處理率達到30%。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與2000年相比分別削減25%和15%。在來水基本正常的情況下,淮河幹流和主要支流水質明顯好轉,山東、江蘇兩省南水北調輸水線路區水質達到Ⅲ類,主要支流優於Ⅴ類水質斷面比例達到60%。枯水期無天然徑流河道化學需氧量濃度低於80毫克/升,氨氮濃度低於30毫克/升。

在2010年年底前,山東、江蘇兩省省轄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0%,縣級市市區和縣城所在鎮污水處理率達到55%;河南省省轄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75%,縣級市市區和縣城所在鎮污水處理率達到50%;安徽省省轄市城市污水處理率達到70%,縣級市市區和縣城所在鎮污水處理率達到45%。化學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控制在水環境容量範圍內。在來水基本正常的情況下,淮河幹流和主要支流水質達到水環境功能區和水功能區的要求,淮河幹流、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到Ⅲ類,主要支流水質達到Ⅳ類或Ⅴ類。枯水期無天然徑流河道化學需氧量濃度低於70毫克/升,氨氮濃度低於25毫克/升。

三、統籌協調,綜合治理

(四)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沿淮各地要依據水環境容量、水域納污能力和水資源承載能力,合理制訂和實施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努力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不得新上、轉移、生產和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工藝和產品,嚴格控制限制類工藝和產品,禁止轉移或引進重污染項目,鼓勵發展低污染、無污染、節水和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

(五)嚴格控制人口增長併合理確定城市發展目標。沿淮各地要根據流域、區域水資源承載能力,制訂人口中長期發展規劃,嚴格控制人口的過快增長,認真解決人口增長帶來的環境問題。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環境容量,認真制(修)訂城市規劃,合理確定城市定位和規模,調整優化城市經濟結構和空間布局。

(六)創建節水型社會。認真做好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加快城鎮供水管網的更新改造,加強生活用水管理。推行定額管理辦法,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產業,降低工業耗水量。推廣使用噴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大力發展節水型農業。加強污水的資源化利用,鼓勵使用中水。

(七)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積極推進清潔生產,促進企業由末端治理向生產全過程控制轉變,實現節能、降耗、減污、增效。鼓勵企業自律守法,主動承擔社會責任,爭創清潔生產先進企業和環境友好企業。提倡可持續的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推進資源的循環利用。沿淮各地要從實際出發,積極創建國家環保模範城市、生態省(市、縣)、生態示範區和環境優美鄉鎮。

(八)加快轉變水資源利用模式。抓緊對淮河流域現有閘壩運行管理情況進行評估,正確處理閘壩調度、水資源利用和生態保護的關係。要優先保證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產用水,同時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必要的生態用水。

四、突出重點,防治結合

(九)加大工業污染防治力度。要進一步加強對造紙、釀造、製藥、製革、印染、化工等污染嚴重行業的治理,在2005年年底前,對沿淮四省現有石灰法製漿生產線、年製漿能力3.4萬噸以下化學製漿生產線,年生產能力2萬噸以下黃板紙企業、1萬噸以下廢紙造紙企業、1萬噸以下酒精生產線、1萬噸以下澱粉生產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對排放水污染物超標的企業一律實行停產整治;對雖能達標排放、但污染物排放總量仍然較高的企業,要實行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產,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對污染治理項目,尤其是採用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實現污染物減排的項目,國家適當給予補助。

(十)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在2005年年底前,沿淮四省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單位全部改制成獨立企業法人,實行市場化運營。城鎮污水處理廠和管網建設實行廠網並舉,管網先行,加強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處置設施建設。加快配套管網的建設,保證投入運行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實際處理負荷在第一年達到設計負荷的60%,第三年起達到設計負荷的75%。未配套建設脫氮設施的,應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同時配套建設脫氮設施。湖泊、水庫周邊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同時建設除磷設施。自2007年起,對城鎮污水處理單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標的,加倍徵收排污費。要積極推行產業化、市場化,鼓勵採用多種方式,利用社會資金建設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國家視情況適當給予支持。對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地方財政要重點支持,對城鎮生活污水處理收費達到每噸0.8元以上的,國家將繼續給予支持。在2005年年底前,沿淮各地在調整城鎮供水價格時,要優先將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達不到這一水平的,應結合本地區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成本,制訂最低收費標準,確保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

(十一)加快城鎮垃圾處理場及配套設施建設。要加強沿河城鎮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處置,逐步實現建制鎮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各級財政要繼續支持垃圾處理場建設,積極推進垃圾處理產業化、投資多元化和建設運營規範化。沿淮各地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開徵城市垃圾處理費,並積極促進城鎮垃圾處理場的企業化改制。

(十二)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在2006年6月底前,在淮河流域選擇一批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實施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示範工程,根據土地消納能力調整養殖規模,採用沼氣等生態技術綜合治理畜禽養殖污染,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積極開展有機肥加工利用。在2007年年底前,沿淮各地要完成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五、強化管理,嚴格執法

(十三)實行排污總量控制和許可證制度。沿淮各地要抓緊完成水環境容量測算工作,經審核後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執行,並向社會公布。要依據水環境容量和水資源保證能力,對排污量進行指標核定和動態管理,嚴格控制排污總量。所有新建項目,都應符合水環境容量和排污總量控制的要求。自2005年起,凡是沒有水環境容量的地區,禁止新上增加排污量的項目。環保總局要抓緊起草《排污許可證條例》,嚴格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在2004年年底前,對日排廢水100噸、化學需氧量30公斤、氨氮20公斤以上的重點排污企業發放排污許可證。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單位和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自2006年起實行持證排污。在2006年年底前,重點排污企業和城鎮污水處理廠必須在指定位置安裝在線監控裝置,並與環保等部門聯網。

(十四)加強環境監督管理能力建設。沿淮四省各級人民政府要保證環境監督管理能力和環境執法能力建設必要的資金需要。加快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和水質監測站建設,特別是河流跨界斷面水質自動監測站建設。要充分發揮各有關部門及流域管理機構現有技術與資源優勢,統一組建並完善淮河流域水環境監測網絡和重點污染源自動在線監控網絡。有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將監測結果和有關情況及時向環保部門通報。水環境信息由環保部門統一發布。

(十五)強化環境執法監督。建立和完善環境違法案件移送、通報和考核制度。環保部門定期通報環境違法案件的立案、移送、督辦等情況。繼續深入開展查處違法排污企業專項行動,嚴厲查辦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懲處破壞環境的犯罪行為。環保部門要為水污染事故受害的群眾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建立環境行政執法監督與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環保總局要結合環境執法的實踐,儘快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修訂的建議。

(十六)建立水污染事故應急機制。在2005年6月底前,環保總局要會同水利部制訂《淮河流域敏感區域水環境應急預案》,將淮河幹流及主要支流納入應急範圍,做好敏感河段和重點污染源的辯識、評價及控制,建立水污染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和信息通報制度。各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及時採取防範措施,防止重大水污染事故的發生,確保敏感區域生產生活用水安全。

(十七)開展治污評估工作。環保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成淮河流域水環境監測網絡建設,建立目標完成情況評估體系;每年對沿淮四省治污計劃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及跨省界斷面水質達標等情況進行評估,並在向國務院報告後向全國通報。出省界斷面水質在扣除入境水質影響後仍不能達標的省份,要向國務院作專題報告。沿淮四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分別組織對下一級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計劃實施情況的評估,並向同級黨委組織部門通報。

(十八)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自2006年起,沿淮四省人民政府每年要對省轄市的萬元工業增加值廢水、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進行排序,並向社會公告。對沒有達到水質目標、排污總量已超過環境容量的城市,由環保部門予以公告,並暫停審批需增加排污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十九)落實領導責任制。淮河治污的主要責任在地方人民政府,沿淮各地要切實加強對淮河治污工作的領導,堅持一把手親自抓、負總責。沿淮四省各級人民政府要分別與下一級政府簽訂治污工作目標責任書,將其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每年年初對上一年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定,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幹部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二十)加大資金投入。按照「污染者負擔」的原則,治污資金主要由排放企業承擔。同時,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事權財權劃分的原則,將治污所需經費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對沿淮各地因執行本通知第九條規定,關停《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實施前開辦企業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中央財政在分配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時統籌考慮。國家水質自動監測站、環境信息平台及遠程數據傳輸設備等監測設施建設,由中央安排投資。

(二十一)加強部門協作。有關部門要將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年度工作計劃,加強對有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發展改革部門要從產業政策、投資建設和清潔生產等方面,加強指導和監督。財政部門要落實國家有關補助資金,並指導制訂有效的實施辦法。建設部門要指導並監督城鎮污水處理廠和配套管網的建設,做好有關改革工作。水利部門要做好現有閘壩運行管理評估、流域水資源調度和生態用水保障工作。農業部門要指導好農業面源污染控制、農業結構調整等工作。環保總局負責對淮河治污工作實施統一監管,組織制訂和實施治污計劃,並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二十二)實行跨界斷面水質考核和獎懲制度。自2006年起,環保總局對跨省界斷面水質按年度目標進行考核和評定。對治污成績突出、工作完成情況好的省份,有關部門在中央資金安排、排污費使用等方面給予傾斜;對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和污染反彈嚴重的省份,有關部門將暫停在該省安排國家支持的項目,停止審批和核准該省需增加排污總量的建設項目,直至出境水質達到目標要求。上游省份排污對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賠付補償責任,具體辦法由環保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徵求沿淮四省人民政府意見後另行制訂。

(二十三)完善公眾的環保參與和監督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提高公眾的環境權益意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和環保驗收等,應採用聽證會、論證會或公示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進一步暢通群眾舉報渠道,及時查處群眾關心的環境熱點、難點問題,並公布污染單位和處理結果。

環保總局要會同監察部監督檢查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每年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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