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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督促檢查工作聯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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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督促檢查工作聯繫的通知
國辦函〔1997〕62號
1997年12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督促檢查

工作聯繫的通知

國辦函〔1997〕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政府系統的督促檢查(以下簡稱「督查」)工作在各地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領導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下,得到了有力加強。目前,多數地區和部門都責成具體單位和專職人員負責承辦,為保證督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做好督查工作,推動國務院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決定與各地區、各部門加強督查工作聯繫。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工作聯繫內容。一是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公文中明確規定需要各地區、各部門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事項;二是國務院會議決定中需要貫徹落實的事項;三是國務院領導現場指示中需要查辦落實,並向領導同志報告辦理結果的事項;四是國務院和國務院辦公廳交辦的其他需要各地區、各部門進行督查的事項。

二、督查工作聯繫形式。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督查各地區、各部門對國務院和國務院公文、國務院會議決定事項及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的落實情況。凡是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公文和會議對落實情況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國務院辦公廳將按要求向有關地區和有關部門進行催報,並協助地區和部門做好督查結果的反饋工作,推動決策的落實;對轉有關地區和部門辦理的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批示,國務院辦公廳將主動商承辦地區和部門進行查辦,並及時催報查辦結果。對重要事項或久拖不決的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在必要時將直接與承辦地區和有關部門聯合組織督查,促進問題的解決。

三、督查工作聯繫渠道。國務院辦公廳與各地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建立正常的督查工作聯繫渠道,並加強經常性的工作聯繫,緊密配合,搞好協調,形成便捷,暢通、有效的督查組織網絡。國務院辦公廳指定秘書局具體承辦國務院辦公廳督查的日常工作。負責國務院需要督促檢查事項的組織協調和與各地區、各部門負責督查工作的單位聯繫。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相應指定有關單位負責承辦督查的日常工作,並和國務院辦公廳保持工作聯繫。請各地區、各部門於1998年2月10日前將負責督查工作的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繫電話告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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