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0〕4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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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加強新時代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大意義
[編輯]我國石窟寺分布廣泛、規模宏大、體系完整,集建築、雕塑、壁畫、書法等藝術於一體,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審美追求、價值理念、文化精神。加強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事關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事關社會主義文化強國建設,事關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和促進文明交流互鑒,具有重大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委和政府支持開展石窟寺搶救保護、考古研究、展示利用等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但也面臨一些突出問題:石窟寺文物安全風險高,容易受地質災害、生物病害影響和人為破壞;保護基礎薄弱,中小石窟寺保護管理機構和相關專業人員不足;應對岩體風化、滲水、結構失穩等病害的關鍵保護技術尚未突破;系統考古研究不足,價值發掘闡釋和展示利用水平不高等。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刻認識做好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牢固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切實做好各項相關工作。
二、總體要求
[編輯](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論述精神,堅持統籌規劃,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堅持保護第一,運用先進科學技術提高保護水平;堅持廣聚人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科研和文物修復隊伍;堅持傳承創新,挖掘弘揚石窟寺文化藝術魅力;堅持交流互鑒,服務「一帶一路」建設,走出一條具有示範意義的石窟寺保護利用之路。
(二)總體目標。
到2022年,石窟寺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取得重要進展,石窟寺重大險情全面消除,石窟寺「四有」(有保護範圍、有標誌說明、有記錄檔案、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工作基本健全,重點石窟寺安防設施全覆蓋。到「十四五」末,中央和地方協同推進、部門間密切合作、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石窟寺保護長效機制基本形成;人才培養體系基本完善,保護管理機構和隊伍更加健全;保護傳承、研究闡發、科技攻關、傳播交流協同推進,石窟寺保護利用水平顯著提升,石窟寺文化影響力日益增強。
三、主要任務
[編輯](一)加大石窟寺搶救性保護力度。開展全國石窟寺保護情況調查,2021年上半年完成石窟寺保護利用專項規劃編制工作,並推動有關內容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銜接。實施石窟寺保護重大工程,分級壓實政府責任,分類開展中小石窟寺搶救性保護、重要石窟寺保護示範、石窟寺安全防護設施建設,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石窟寺重大險情。堅持搶救性保護與預防性保護並重,加強日常養護和監測工作,定期開展文物健康評估,全面提升石窟寺保護能力。(國家文物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建立石窟寺安全長效機制。落實文物安全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實施石窟寺安全直接責任人公示公告制度。加強文物安全工作力量,推動實現石窟寺安全守護員和重點石窟寺安防設施全覆蓋,並在石窟寺分布密集地區設置安全防護綜合控制平台。將包括石窟寺在內的各類文物安全防範工作納入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框架中推進落實,堅持群防群治,建立完善聯合執法巡查制度,加強巡邏防控,及時嚴厲打擊損壞、損毀石窟寺本體及其歷史環境風貌等違法犯罪行為。(各省級人民政府牽頭,公安部、國家文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進一步完善打擊文物犯罪聯合長效機制,2022年底前開展一次以石窟寺文物盜竊盜割犯罪為重點的全國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有效遏制文物犯罪。堅決追繳被盜石窟寺文物,追索流失文物。開展石窟寺違規妝彩、塗畫、燃香專項整治工作。(公安部、國家文物局、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深化學術研究和價值挖掘。建立完善中國石窟寺考古學研究體系,形成多學科合作研究模式,整合人文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研究力量,建設穩定的石窟寺學術科研隊伍。有序開展考古調查、價值闡釋、藝術研究和成果普及,2021年底前制定出台石窟寺考古中長期計劃,2022年底前確定全國重要石窟寺考古報告編寫體例並完成樣稿,2035年底前完成全國重要石窟寺考古報告出版。(國家文物局牽頭,中央宣傳部、教育部、中國社科院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強石窟寺數字化保護利用。加快制定石窟寺數據採集、加工、存儲、管理等方面的標準規範。持續開展石窟寺壁畫、彩塑、雕像、洞窟、摩崖石刻和海外中國石窟寺文物、敦煌文書等數字化工作。加強全國和區域性石窟寺數字資源管理和共享共用。(國家文物局牽頭,科技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提升石窟寺綜合展示水平。實施石窟寺展示陳列提質工程,打造精品陳列展覽,完善開放石窟寺的展示標識解說系統、遊客服務設施,鼓勵有條件的石窟寺建設遺址博物館。推動形成聯合辦展、巡迴展覽、雲展覽等線上線下相融合的石窟寺展示模式。整合河西走廊、川渝的石窟寺資源建設國家文化遺產線路、國家遺址公園。(國家文物局牽頭,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文化和旅遊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規範石窟寺旅遊開發活動。堅持發展旅遊以保護為前提,避免過度商業化、娛樂化。2020年底前核定、公布石窟寺景區遊客承載量和重點洞窟的最大瞬時容量。鼓勵採用限時限流、定製服務等方式規範引導參觀活動。2022年底前制定公布石窟寺開放管理導則。在石窟寺類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全面推廣預約參觀制。提升石窟寺講解服務質量,編制專門培訓教材及工作手冊,加強對講解員、導遊的職業技能考核和上崗培訓,規範講解服務。(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深化石窟寺文化交流合作。加強與絲綢之路沿線國家的文化遺產保護合作,開展亞洲文化遺產保護行動,推動建立中外石窟寺結好關係。搭建高端學術平台,舉辦國際學術論壇,主動設置議題,促進石窟寺保護利用國際學術交流。在文物援助與合作項目中重點安排石窟寺考古研究、文物保護等項目。策劃一批石窟寺文物外展精品項目,塑造中國石窟寺文化傳播品牌,共同保護和傳承人類優秀文明成果。(國家文物局牽頭,外交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中國社科院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發揮科技支撐和引領作用。強化石窟寺保護技術集成和系統解決方案供給能力,完善石窟寺保護科學技術體系。組織文博機構、高校、科研院所加快石窟寺病害檢測、岩體穩定性評估、壁畫和石刻保護修復新材料、無人智能監控等關鍵技術攻關,加強岩性地質特徵、壁畫製作工藝和各類病害發育機制等基礎研究,傳承創新傳統技術和營造工藝,2022年底前安排一批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統籌考慮建設相關領域跨學科國家重點實驗室,發揮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作用。(科技部牽頭,教育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文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完善人才教育培養體系。弘揚「莫高精神」,加強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依託高校、科研院所培養石窟寺考古、文物保護、數字化技術人才,2022年底前在北京大學、浙江大學、蘭州大學、敦煌研究院初步建立以研究生教育為主的專門人才聯合培養基地。健全職業教育體系,設立文物保護職業教育與培訓基地,實現高技能人才素質提升和結構優化。(教育部牽頭,中央宣傳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文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在事業單位改革中穩定基層文博隊伍,加強石窟寺管理人員定期輪訓,推動建立完善文物修復領域職業技能等級制度。優化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製度,落實文物考古職工野外工作津貼。擴大志願者隊伍。(國家文物局牽頭,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健全國家和區域兩級石窟寺協調保護研究機制,建設國家考古研究平台、國家文化遺產科技創新平台和區域級重點保護研究基地,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國家級科技創新基地範圍;支持將敦煌研究院建設成為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典範和敦煌學研究高地。創新中小石窟寺管理模式,提升中小石窟寺管理與專業水平。(國家文物局牽頭,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文化和旅遊部、各省級人民政府等按職責分工負責)根據文物保護工作規律和特點,完善石窟寺保護利用項目政府採購管理方式。加強項目需求管理和履約驗收,保證項目質量。針對石窟寺考古、本體修復等服務類項目特點和資質單位數量等,合理選擇適當採購方式,綜合評價並擇優確定專業保護機構。涉及採購方式變更審批的,財政部門要簡化審批程序,保障項目有序實施。(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文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優化工程管理,科學合理審慎確定工程內容和規模,鼓勵採取設計施工一體化方式;中小石窟寺保護項目可選擇專業保護機構作為項目管理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財政部、國家文物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實施保障
[編輯](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將石窟寺保護作為重要內容提上議事日程。要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將文物工作納入地方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綜合評價體系。要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石窟寺保護利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強化投入保障。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區域管理優勢和積極性,落實地方財政支出責任。規範石窟寺保護利用項目經費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完善支出標準,加快預算執行。嚴格按照核定後的項目預算控制數推進項目實施,不得重複評審,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或擅自調整項目實施方案、採購需求、採購合同。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可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統籌用於其他石窟寺保護項目。加強資金使用事中事後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加強督促落實。強化石窟寺保護利用項目實施情況的事中事後評估,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行石窟寺保護情況通報制度。各地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落實舉措。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各地區貫徹落實情況的跟蹤評估,重大問題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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