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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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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2〕11號
2002年2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2〕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質量是經濟工作的生命線,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是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的一個重要手段。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各有關部門的積極探索,我國認證認可工作從無到有,迅速發展,取得了明顯成績。但也存在着政出多門、多重標準、重複收費、監督不力等問題。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認證認可工作健康、有序地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認證認可工作的重要意義和指導思想

認證是保證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技術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合格評定活動。認可是對從事認證及相關的檢測檢驗機構(實驗室)和審核人員資質條件與能力的合格評定活動。開展認證認可工作,對從源頭上確保產品安全,規範市場行為,指導消費和促進對外貿易具有重要作用。當前,加強認證認可工作,既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需要,也是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的需要;既是規範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我國產品質量、增強出口產品競爭力以及保護國內產業的重要舉措。各地區、各部門務必從發展經濟、促進貿易、增強我國經濟實力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認證認可工作的重要意義。

認證認可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堅持統一規劃、強化監管、規範市場、提高效能和與國際接軌的原則,建立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下,各有關方面共同實施的工作機制,建立全國統一的國家認可制度和強制性認證與自願性認證相結合的認證制度,積極推進認證機構及相關機構的改革,逐步實現認證機構的社會化。

二、當前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

(一)建立統一的國家認可制度。

國家只建立一套認可制度體系。國家認監委要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對現有的認可機構進行調整,建立集中統一的國家認可機構,履行國家認可職責,對認證機構、認證諮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認證人員實施資格認可;對校準、檢測、檢驗機構及實驗室實施統一的資格認定。

(二)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認證制度。

1.建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對涉及人類健康和安全、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要儘快對這類產品統一目錄,統一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標誌,統一收費標準。積極創造條件,儘快實現強制性認證與生產許可證的統一;目前,仍按國家認監委的「三定」規定進行管理。

2.建立自願性認證制度。國家鼓勵並積極推行自願性認證,制定統一的自願性認證管理辦法,統一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各部門可以根據行業需要,在統一規劃、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前提下,積極推動自願性認證工作。自願性認證應當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的原則,政府管理部門不得干預企業的自主權。

3.積極推動認證機構改革,逐步實現社會化。當前,認證機構要從行政管理部門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認證機構要對其認證結果負責,加強對獲准認證的企業、產品和認證標誌的跟蹤監督。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因產品不符合認證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要承擔連帶責任。

4.加強對認證機構及認證諮詢、培訓機構的管理。認證機構及認證諮詢、培訓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和外商獨資機構)的設立必須經國家認監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批准文件依法登記註冊;其他機構一律不得從事與認證有關的經營性活動。認證機構應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資質認可並接受監督和管理。認證機構在認證活動中要公平競爭,不得與認證諮詢機構有任何利益關係,不得開展與認證有關的任何諮詢業務。對違法違規的機構和人員,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5.加強行業指導,建立自律機制。要加強對認證機構及認證諮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的行業指導,促使其提高業務水平,增強競爭力。要建立健全認證機構、認證諮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形成認證工作機構的行業自律機制。

(三)整頓和規範認證市場。

要集中力量對自願性認證、認證諮詢及其相關機構和國外認證、檢測、諮詢、培訓機構在我國境內的活動進行整頓和規範;加強市場上認證商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強制性認證產品逃避認證和加貼假冒認證標誌等行為;查處虛假認證和買證、賣證等行為,強化認證的後續監管。要嚴格對從事認證活動人員的管理,規範認證認可收費行為,嚴肅處理違法違規的機構和人員。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法制。

國家認監委要抓緊建立健全和規範認證認可的各項工作制度,並積極創造條件加快立法,使這項工作儘快納入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規則,對認證認可方面的規章和行政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維護認證認可工作的統一性。要加強對認證認可國際指南、準則和標準的研究,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組織有關認證認可國際準則的制定,進一步推動認證認可工作的國際互認。力爭在較短的時期內,建立統一完善、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國家認證認可體系。

三、統一步調,形成合力

認證認可工作涉及面廣,專業性、技術性強,需要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和密切協作。國家認監委應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和「三定」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家認監委的工作,在國家認監委統一規劃與有效監管的基礎上,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我國的認證認可事業。要儘快建立認證認可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動作,形成合力。

                         國務院辦公廳

                       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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