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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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的意見
國辦發〔2011〕59號
2011年12月1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鮮活農產品

流通體系建設的意見

國辦發〔2011〕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鮮活農產品生產和消費大國。為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建立平穩產銷運行、保障市場供應的長效機制,切實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目標

  (一)主要目標。以加強產銷銜接為重點,加強鮮活農產品流通基礎設施建設,創新鮮活農產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組織化程度,完善流通鏈條和市場布局,進一步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暢通、安全、有序的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保障鮮活農產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

  二、重點任務

  (二)加強流通規劃指導,促進市場合理布局。制定全國農產品批發市場發展指導文件,明確指導思想、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和政策措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制定並完善本地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菜市場等鮮活農產品網點發展規劃,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競爭有序的鮮活農產品市場網絡。

  (三)加快培育流通主體,提高流通組織化程度。推動鮮活農產品經銷商實現公司化、規模化、品牌化發展。鼓勵流通企業跨地區兼併重組和投資合作,提高產業集中度。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鮮活農產品流通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運輸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他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促其做大做強,提高競爭力。

  (四)加強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提升流通現代化水平。加強鮮活農產品產地預冷、預選分級、加工配送、冷藏冷凍、冷鏈運輸、包裝倉儲、電子結算、檢驗檢測和安全監控等設施建設。引導各類投資主體投資建設和改造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菜市場、社區菜店、生鮮超市、平價商店等鮮活農產品零售網點。發展電子商務,擴大網上交易規模。鼓勵農產品批發市場引入拍賣等現代交易模式。加快農產品流通科技研發和推廣應用。

  (五)大力推進產銷銜接,減少流通環節。積極推動農超對接、農校對接、農批對接等多種形式的產銷銜接,鼓勵批發市場、大型連鎖超市等流通企業,學校、酒店、大企業等最終用戶與農業生產基地、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長期穩定的產銷關係,降低對接門檻和流通成本,擴大對接規模。多措並舉,支持農業生產基地、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社區菜市場直供直銷,推動在人口集中的社區有序設立周末菜市場及早、晚市等鮮活農產品零售網點。

  (六)強化信息體系建設,引導生產和消費。加強部門協作,健全覆蓋生產、流通、消費的農產品信息網絡,及時發布蔬菜等鮮活農產品供求、質量、價格等信息,完善市場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機制。聯通主要城市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實時交易系統,加強大中城市鮮活農產品市場監測預警體系建設。

  (七)完善儲備調運制度,提高應急調控能力。建立健全重要農產品儲備制度。完善農產品跨區調運、調劑機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消費需求和季節變化,合理確定耐貯蔬菜的動態庫存數量,保障應急供給,防止價格大起大落。

  (八)加強質量監管,嚴把市場准入關口。加快鮮活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進一步落實索證索票和購銷台賬制度,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建立鮮活農產品經常性檢測制度,實現抽檢標準、程序、結果「三公開」,對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鮮活農產品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監督銷毀。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財稅政策。各級人民政府要增加財政投入,通過投資入股、產權回購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菜市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在農產品主產區、集散地和主銷區,升級改造一批帶動力強、輻射面廣的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產品加工配送中心。發揮財政資金引導示範作用,帶動和規範民間資本進入農產品流通領域。完善農產品流通稅收政策,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

  (十)加強金融支持。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把農產品生產、加工和流通作為涉農金融服務工作重點,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合理把握信貸投放節奏,為農產品經銷商等集中提供初級農產品收購資金,加強對農產品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和農戶的信貸支持。發揮地方各類涉農擔保機構作用,着力解決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小企業融資擔保能力不足問題。鼓勵保險機構研究開發鮮活農產品保險產品,積極引導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投保,有條件的地方可對保費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十一)保障合理用地。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優先保障土地供應。對於政府投資建設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質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可按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辦理用地手續,但禁止改變用途和性質。

  (十二)強化監督管理。加強對鮮活農產品市場進場費、攤位費等收費的管理,規範收費項目,實行收費公示,降低收費標準。對政府投資建設或控股的農產品市場,可以按法定程序將有關收費納入地方政府定價目錄,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並依據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收費標準。嚴厲打擊農產品投機炒作。做好外資併購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安全審查工作。

  (十三)提供運輸便利。嚴格執行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政策,保證鮮活農產品運輸「綠色通道」網絡暢通,堅決落實免收整車合法裝載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通行費的相關政策。積極為鮮活農產品配送車輛進城提供暢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條件,鼓勵有條件的大中城市使用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鮮活農產品專用運輸車型。

  (十四)健全相關制度。加快農產品流通標準體系建設,推進農產品質量等級化、包裝規格化、標識規範化、產品品牌化。抓緊研究完善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准入、布局、規劃、監管和政策促進等問題,為農產品批發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把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作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進,在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的基礎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強化「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切實提高大中城市鮮活農產品自給率。充分發揮農產品流通行業組織的協調和服務作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農業部要會同公安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鐵道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保監會、供銷總社等部門和單位加強督查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鮮活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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