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海水淡化產業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海水淡化產業的意見 國辦發〔2012〕13號 2012年2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
海水淡化產業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是淡水資源缺乏的國家,人均水資源擁有量低,且時空分布不均。發展海水淡化產業,對緩解我國沿海缺水地區和海島水資源短缺,促進中西部地區苦鹹水、微鹹水淡化利用,優化用水結構,保障水資源持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有利於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發展方式轉變。「十一五」期間,我國海水淡化能力快速增長,已具備進一步發展的條件。為加快發展海水淡化產業,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發展目標
(一)總體思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驅動相結合,海水淡化處理與資源綜合利用相結合,統籌規劃、依靠科技、集聚發展、強化試點、完善政策、健全標準、加強監管,推動海水淡化產業又好又快發展,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雙贏,為保障我國水資源安全作出貢獻。
(二)發展目標。到2015年,我國海水淡化能力達到220萬-260萬立方米/日,對海島新增供水量的貢獻率達到50%以上,對沿海缺水地區新增工業供水量的貢獻率達到15%以上;海水淡化原材料、裝備製造自主創新率達到70%以上;建立較為完善的海水淡化產業鏈,關鍵技術、裝備、材料的研發和製造能力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二、重點工作
(一)加強關鍵技術和裝備研發。加大大型熱法膜法海水淡化、大型海水循環冷卻等關鍵技術,反滲透海水淡化膜組件、高壓泵、能量回收等關鍵部件和熱法海水淡化核心部件,以及化工原材料和相關檢驗檢測技術的研發力度,鼓勵開發海水淡化新技術,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配套能力。積極研究開發利用電廠餘熱以及核能、風能、海洋能和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進行海水淡化的技術,鼓勵沿海有條件的發電企業實行電水聯產。研究建立國家級工程技術中心等科技創新服務平台,加強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海水淡化關鍵設備、成套裝置研製能力和技術集成水平。
(二)提高工程技術水平。在加強海水淡化關鍵技術研發的基礎上,強化系統集成,不斷提高海水淡化產業的設計、製造、建設及應用等工程技術水平。積極研究開發海水淡化取水、預處理、淡化水後處理、濃鹽水綜合利用和排放處置等各環節的工程技術和成套裝置。
(三)培育海水淡化產業基地。以企業為主體,以項目為依託,以技術裝備為核心,促進海水淡化研究設計、裝備製造和工程應用等要素在區域上集聚,鼓勵研究機構、高校、工程設計和裝備製造企業、相關原材料生產企業等在有條件的地區集中投入建立海水淡化產業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海水淡化裝備製造企業和工程設計建設企業。
(四)組建海水淡化產業聯盟。以市場為導向,加強產學研商用的結合,推動海水淡化技術研發、裝備製造、工程建設和應用、原材料生產以及產業服務等產業鏈各環節在自願的基礎上加強集聚,組建海水淡化產業聯盟,使分散的各類資源和能力形成合力參與市場競爭,形成完善的產業鏈。
(五)實施海水淡化示範工程。根據不同海域和地區、行業、企業的實際情況及不同水質要求,針對海水淡化膜法、熱法及熱膜耦合等工藝技術,自主設計和建設運營一批海水淡化重點示範工程,到2015年建成2個日產能5萬-10萬噸的國家級海水淡化重大示範工程和20個日產能萬噸級海水淡化示範工程,5個濃鹽水綜合利用示範項目。
(六)建設海水淡化示範城市。鼓勵沿海缺水地區在保障公共飲用水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創建海水淡化示範城市,城市新增用水優先使用海水淡化水,積極發展海水淡化產業。到2015年,在全國建成20個海水淡化示範城市。選擇居民較多、淡水匱乏、關係國家海洋權益的海島作為海水淡化示範海島,將海水淡化水作為這些海島新增供水的第一水源。鼓勵結合地區特點,建設以海水淡化水作為重要水源的示範工業園區。
(七)推動使用海水淡化水。沿海淡水資源匱乏或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新建、改建和擴建高耗水工業項目,要優先使用海水淡化水作為鍋爐補給水和工藝用水水源。加強統一調度和監管,在滿足各相關指標要求、確保人體健康的前提下,允許海水淡化水依法進入市政供水系統。將海水淡化水作為海島新增供水的重要來源之一。將海水淡化水作為水資源的重要補充,納入水資源的統一配置,優化用水結構。推動和督促臨海、近海企業將海水淡化產生的濃鹽水用於製鹽及鹽化工產業。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發展海水淡化產業的投入力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積極支持實施海水淡化重點示範工程和以市政供水為主要目的的海水淡化工程項目。對海水淡化水進入市政供水系統研究出台適當的支持政策。
(二)實施金融和價格支持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創新信貸品種和抵質押方式,加大對海水淡化項目的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海水淡化企業採取發行股票、債券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拓展融資渠道;引導民間資本合理、規範地進入海水淡化產業。在沿海地區,特別是沿海缺水地區和海島,加快建立能夠反映資源稀缺性、科學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提高供水企業使用海水淡化水的積極性,推動海水淡化產業加快發展。
(三)完善法規標準。研究制定海水淡化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海水淡化的戰略定位,從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安全供給和產業發展等方面對海水淡化產業發展進行引導和規範。研究制定海水淡化取排水、原材料和藥劑、淡化水水質及衛生檢驗、海水淡化工藝技術、檢測技術、工程設計和運行管理、海水淡化監管標準以及相關設備的設計和質量標準等,加強對海水淡化產業發展的引導和規範。
(四)加強監督管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沿海地區和海島新建、改建和擴建高耗水工業項目審批工作的監督管理,杜絕違規批准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加強對海水淡化相關設備和產品的質量監督。嚴格實行海水淡化水進入市政供水系統的審批制度,加強對海水淡化生產運行和供水水質的監管,確保供水安全。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依法對取水和濃鹽水排放行為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加強污染物排放監管,確保海水淡化產業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五)強化宣傳培訓。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廣泛宣傳海水淡化的重大意義,不斷提高公眾的水資源憂患意識,充分認識海水淡化作為水資源的重要補充和戰略儲備,以及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保護環境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各級各類培訓,不斷提高海水淡化從業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業務素質。
四、組織協調
發展海水淡化產業是一項系統工程,建立由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能源局、海洋局等有關部門參加的海水淡化產業發展部際協調機制,發展改革委負責綜合協調和指導推動,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工作,加強統籌協調,綜合發揮各相關部門作用共同推進海水淡化產業健康快速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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