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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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3〕40號 2003年5月1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3〕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對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高度重視。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聽取了再就業工作情況匯報,並決定在適當時候召開全國再就業工作座談會,進一步推動再就業工作。去年9月黨中央、國務院召開全國再就業工作會議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加強了對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陸續出台了配套實施辦法,逐步建立了目標責任體系,並在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對象再就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地區間工作進展不平衡,一些地區存在着工作進展緩慢、責任不夠明確、政策措施不夠得力、工作尚未取得明顯實效等問題。當前,我國就業的壓力很大,就業的結構性矛盾相當突出,困難群體再就業問題還未緩解,就業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突發,使我國經濟發展環境的不確定因素增加,給就業工作帶來了新的困難和不利影響,實現今年工作目標的任務相當艱巨。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千方百計實現今年淨增就業800萬人以上、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400萬人以上(其中「4050」人員10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左右的工作目標,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一)各地要處理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與經濟工作的關係,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這件大事,一手抓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不動搖。各級政府要從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把促進就業和再就業作為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一件大事來抓,繼續鞏固和強化再就業工作「一把手」責任制,切實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把淨增就業崗位、落實再就業政策、強化再就業服務、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和幫助困難群體就業五項具體工作目標,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工作是否落實的重要內容,層層分解,從措施辦法、資金投入和督促檢查等方面給予保證,除了非典型肺炎疫情暫時比較嚴重的地區外,其他地區均要按月、按季落實再就業工作目標的完成進度,落實部門責任制。 (二)加強對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國務院決定建立再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由勞動保障部、國務院辦公廳、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國資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中央編辦和全國總工會組成,在國務院直接領導下,加強部門統一協調,及時通報各部門工作落實情況,分析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研究解決政策難點,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任務完成情況,更有力地指導和推動再就業工作開展。地方各級政府也要相應建立再就業工作領導機構,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從上到下建立落實再就業政策的推動機制,按季調度工作進展情況,建立基層單位基礎台賬和本系統的統計制度。部門之間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真正形成齊抓共管、共同推動政策落實的合力。要充分發揮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和再就業工作。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實政策 (三)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全面貫徹《通知》精神,加快落實稅費減免、社保補貼、崗位補貼、小額貸款、就業服務、工商登記、場地安排等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地級城市所有配套政策的實施辦法應在6月底前制訂出台,並在街道、社區建立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切實做到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到位,確保7月底前全面進入政策實施階段。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辦法,加強規範管理,加快再就業優惠證的審核、發放,保證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領到優惠證,並定期向稅務、工商等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在各項扶持政策的具體實施中,各地及各有關部門要從有利於解決實際問題和積極促進再就業出發,切實保證已經出台的各項再就業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努力為就業和再就業創造更為寬鬆的環境。各地還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 (四)各級政府要根據再就業工作的實際需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落實再就業資金,並按時足額撥付到位。2003年度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已下達,並與地方資金實際投入情況和工作成效掛鉤。各地應根據當年淨增就業崗位、強化再就業服務、幫助困難群體再就業等目標任務的需要,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並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做到及時撥付,加強管理,提高效益。 (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及時研究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財政部、人民銀行負責組織各商業銀行抓緊制定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並督促各經辦銀行按要求加大貸款發放力度,簡化貸款手續,提高經辦效率。各級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在6月底前將擔保基金落實到位,使小額貸款擔保業務儘快開展起來。各級稅務、工商等部門要將扶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工作成效作為部門考核的重要內容,嚴格按規定執行有關稅費減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稅費徵收任務為由對落實稅費減免的有關政策打折扣。對按政策減免的稅費,可以相應抵減基層單位稅費收繳的任務。財政部、稅務總局、國資委等部門要進一步明確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商貿企業的標準,細化國有企業主輔分離的操作程序,簡化審批手續,使地方和企業準確執行政策。 三、大力開發就業崗位,多渠道拓寬就業門路 (六)各地要努力實現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和促進充分就業雙重目標,並結合本地實際,提出發展經濟與增加就業崗位有機結合、擴大內需與擴大就業良性互動的具體措施。要大力發展第三產業以及有比較優勢和市場需求的勞動密集型產業,鼓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個體、私營、外商投資、股份合作等多種所有制經濟,積極發展有市場需求的中小企業,繼續發展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促進跨地區的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千方百計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創造崗位和機會。要積極推進城市社區建設,大力開發社會化服務崗位,引導更多的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服務領域實現再就業。當前,要特別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與開發社區環境衛生、清潔消毒等公益性就業崗位結合起來,幫助就業困難對象實現再就業。 (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運用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鼓勵服務型企業多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鼓勵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以及通過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實現再就業;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重組改制、主輔分離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 四、強化就業服務,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 (八)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全面落實免費再就業培訓和免費職業介紹政策。要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絡建設。要廣泛推行上門服務、即時服務和承諾服務,普遍推廣在同一場所開展各項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險業務的「一站式」服務。要努力提高再就業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完善免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制度,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開展再就業培訓和中介服務。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對社會辦的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介紹機構進行資質認定,並根據培訓和再就業效果給予補貼。要大力開展創業培訓,結合項目開發、開業指導、小額貸款、稅費減免、跟蹤扶持,以創業促就業。要加快研究制訂鼓勵靈活就業的政策措施,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係接續服務工作。 (九)建立健全再就業援助制度,千方百計幫助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這項工作要從政府、部門一直落實到基層。各級政府要抓緊建立公益性崗位空崗報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資形成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4050」人員。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和社區工作人員要摸清「4050」人員底數,並逐一建立台賬,為其提供專門的幫助和便捷的服務,切實幫扶一批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 五、鞏固「兩個確保」的成果,做好三條保障線銜接 (十)各級政府要繼續落實資金,進一步鞏固「兩個確保」,不得發生新的拖欠。要進一步加強三條保障線的銜接,積極穩妥地解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並軌中出現的問題。對企業新裁減人員和出中心的下崗職工,要做好社會保險接續工作,按規定為其提供失業保險。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要及時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協議期滿的下崗職工,原則上應按規定出中心,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對協議期滿暫時無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下崗職工,各級政府和企業要繼續運用現有各類資金渠道籌措的資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一)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居民及時納入保障範圍,做到「應保盡保」。要處理好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的關係,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和就業培訓活動。 六、加強督促檢查,加大宣傳力度 (十二)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建立政府和部門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制度,建立社會和群眾自下而上的監督舉報機制,對再就業工作進行督辦、督促和檢查評估。5月底前,各地級以上城市和各有關部門要普遍建立再就業政策監督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從6月份開始,勞動保障部要按月匯總各地再就業專項工作進展情況,按季匯總主要目標的完成情況,對地方政府進行通報(對非典型肺炎疫情仍較重的地區可適當推遲)。各級政府也要建立再就業工作通報制度,了解工作進展,推動工作落實。國務院將在今年第三季度組織專項督查,採取地方自查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督辦相結合的方式,促使再就業政策切實得到貫徹落實。 (十三)加強勞動力市場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各地要結合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貫徹落實,加大勞動監察力度,組織開展企業用工情況大檢查,對各類用人單位招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拖欠和剋扣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要加強對各類中介機構的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各類欺詐行為。要進一步做好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十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多種形式把促進再就業的各項政策宣傳到群眾、企業和基層單位,並大力宣傳黨和政府對下崗失業人員的關心和對再就業工作的支持,繼續引導下崗失業人員轉變就業觀念,樹立和宣傳一批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的典型,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再就業的良好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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