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北京同仁堂在港合資開辦公司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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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北京同仁堂在港合資開辦公司的復函 國辦函〔1992〕38號 1992年5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北京同仁堂
在港合資開辦公司的復函
國辦函〔1992〕38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北京同仁堂與香港嘉理道投資有限公司在港合資開辦同仁堂御膳有限公司的請示》(京政文字〔1992〕15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准,現函復如下:
同意北京市藥材公司同仁堂製藥二廠與香港嘉理道投資有限公司在香港合資開辦「同仁堂御膳有限公司」。該公司的經營範圍、內派人員編制等具體事項,請報對外經濟貿易部核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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