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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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復函 國辦函〔2001〕3號 2001年1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北京市
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復函
國辦函〔2001〕3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報送〈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報審稿)的請示》(京政文〔2000〕78號)收悉。國務院原則同意《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請你市按照《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及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的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並同步搞好醫療衛生和藥品生產流通體制改革。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一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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