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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北方工業(集團)總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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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北方工業(集團)總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9〕9號
1989年1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北方工業(集團)

總公司外事審批權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89〕9號

機械電子工業部:

  你部一九八九年一月七日《關於明確中國北方工業(集團)總公司外事審批權的請示》(機電外〔1989〕22號)收悉。

  國務院同意中國北方工業(集團)總公司在自己的業務範圍內,按有關規定自行審批總公司及直屬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或赴港澳地區)及邀請外商來華事項。按規定需報國防科工委審批的出訪及來華事項,由總公司報國防科工委審批並抄報機械電子工業部。總公司正、副總經理出訪,由機械電子工業部審批,其中副部級以上人員出訪和邀請國外相當於副部級以上官員來華,由機械電子工業部按規定程序報批。該公司的出國和來華事項的審批工作,由機械電子工業部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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