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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紮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行動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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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紮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24〕9號
2024年2月2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2024年/第10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紮實推進
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
利用外資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2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紮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行動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24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紮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行動方案

外商投資是參與中國式現代化建設、推動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共同繁榮發展的重要力量。紮實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資,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更好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充分發揮我國超大規模市場優勢,鞏固外資在華發展信心,提升貿易投資合作質量和水平。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現制定如下行動方案。

一、擴大市場准入,提高外商投資自由化水平

(一)合理縮減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健全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全面取消製造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措施,持續推進電信、醫療等領域擴大開放。

(二)開展放寬科技創新領域外商投資准入試點。允許北京、上海、廣東等自由貿易試驗區選擇若干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等領域進行擴大開放試點。支持信息服務(限於應用商店)等領域開放舉措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更好落地見效。

(三)擴大銀行保險領域外資金融機構准入。在保障安全、高效和穩定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依法開展銀行卡清算業務。深化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等行業開放,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專業保險機構在境內投資設立或參股保險機構。

(四)拓展外資金融機構參與國內債券市場業務範圍。優化外資金融機構參與境內資本市場有關程序,進一步便利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債券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按規定參與境內債券承銷。研究穩妥推動更多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參與國債期貨交易試點。

(五)深入實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境內投資試點。擴大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範圍,規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管理企業及基金在註冊資本、股東等方面的要求,拓寬基金可以投資的範圍。完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鼓勵外商投資設立私募基金並依法開展各類投資活動。

二、加大政策力度,提升對外商投資吸引力

(六)擴大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外資項目清單。全國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加大對先進製造、高新技術、節能環保等領域的支持力度,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加大對基礎製造、適用技術、民生消費等領域的支持力度。積極支持集成電路、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等領域外資項目納入重大和重點外資項目清單,允許享受相應支持政策。

(七)落實稅收支持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再投資企業所投資的項目,符合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等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進口自用設備免徵關稅政策。落實境外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等金融市場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為符合條件的外資項目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和融資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融資並用於境內投資項目。推進實施跨境貿易投資外匯管理便利化政策,持續提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業務便利度。

(九)強化用能保障。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重點控制化石能源消費,落實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控制等政策,一視同仁保障外資項目合理用能需求。加快推動綠證交易和跨省區綠電交易,更好滿足外商投資企業綠電需求。

(十)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承接產業轉移。鼓勵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發揮地方比較優勢,因地制宜制定降低製造業企業用地、用能、用工、物流等成本的政策措施。在中西部和東北地區規劃整合重點開發區,與東部地區結對開展外商投資產業轉移合作,建立健全項目推介、幹部交流、收益共享的機制和實施細則。

三、優化公平競爭環境,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服務

(十一)清理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和政策措施。及時處理經營主體反映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資質許可、標準制定、享受補貼等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歧視行為,對責任主體予以通報並限期整改。加快制定出台政府採購本國產品標準,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對內外資企業生產的符合標準的產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全面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

(十二)完善招標投標制度。加快推進修改招標投標法。組織開展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集中糾治一批經營主體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破除制約各類所有制企業平等參與招標投標的不合理限制。制定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剛性約束,避免出台排斥限制公平競爭的政策文件。

(十三)公平參與標準制修訂。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以相同條件參加先進製造、工程材料、信息通信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相關標準化組織機構,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修訂工作。及時公開國家標準信息,提高標準化工作的透明度、開放性。

(十四)提高行政執法科學化水平。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嚴格執行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堅決避免重複檢查,及時糾正不規範的行政執法行為,逐步推行以遠程監管、預警防控為主要特徵的非現場監管。

(十五)持續打造「投資中國」品牌。依託重要展會平台,開展「投資中國」重點投資促進活動,向境外投資者全方位展現我國優質營商環境和投資機遇。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發揮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作用,支持地方「走出去」、「請進來」相結合,常態化開展招商引資工作。組織國際產業投資合作對接活動,促進更多項目洽談簽約。

(十六)加強外商投資企業服務。用好外資企業圓桌會議等平台,深化與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商會協會、國際組織的常態化交流,及時回應各方關切,針對性做好服務保障。完善各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健全外商投資企業直接聯繫制度,暢通溝通渠道,及時了解並推動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和合理訴求。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持續推進部門數據共享,通過部門信息共享能夠獲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外商投資企業重複報送。

四、暢通創新要素流動,促進內外資企業創新合作

(十七)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與總部數據流動。規範數據跨境安全管理,組織開展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規範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備案等相關工作,促進外商投資企業研發、生產、銷售等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制定粵港澳大灣區跨境數據轉移標準,依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等重大合作平台,建立港澳企業數據跨境流動機制,探索建立跨境數據流動「白名單」制度,穩步推動實現粵港澳大灣區內數據便捷流動。

(十八)便利國際商務人員往來。為外商辦理來華簽證提供便利,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其隨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簽證入境有效期放寬至2年。推動北京、上海、廣州等重點航空樞紐的國際航班數量加快恢復。

(十九)優化外國人在華工作和居留許可管理。優化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辦理流程,採取「一口受理、並聯審批」的方式,形成更加快捷高效的審批機制。加強部門協同,為引進的外籍人才在華工作、停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二十)支持國內外機構合作創新。深入實施新形勢下國際科技合作計劃,支持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資研發機構、跨國公司平等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等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五、完善國內規制,更好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

(二十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接國際高標準知識產權規則,完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加快建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信息平台,加強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建設,深入實施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方案。聚焦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加大涉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查處力度,堅決打擊、懲治侵犯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行為。

(二十二)健全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科學界定重要數據的範圍。全面深入參與世界貿易組織電子商務談判,推動加快構建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探索與《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成員方開展數據跨境流動試點,加快與主要經貿夥伴國家和地區建立數據跨境流動合作機制,推動構建多層次全球數字合作夥伴關係網絡。

(二十三)積極推進高標準經貿協議談判及實施。積極推動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和《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主動對照相關規則、規制、管理、標準推進國內相關領域改革,推動部分高標準經貿規則納入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推動與更多國家和地區商簽自由貿易協定,擴大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

(二十四)加大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試點力度。發揮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開放引領作用,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率先建設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相銜接的服務業開放體系,並適時在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地區梯次對接。支持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立足國情,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率先探索實施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國內規制、投資便利化、數字貿易等領域談判成果。

各地區各部門要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部署要求,主動作為、狠抓落實,切實增強外商投資企業獲得感。各地區要在營造環境、改善服務方面下更大功夫,把外商投資企業關心的實際問題作為突破口,善於用創新性思維解決矛盾問題,鞏固外資在華發展信心。各部門要抓緊細化實化各項任務,制定時間表、路線圖,推動政策舉措落地見效。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跟蹤評估各項政策實施效果,適時總結經驗、複製推廣。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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